《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较之《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更加准确、合理。该条规定既是对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调整,也对破产撤销权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破产撤销权的功能是什么?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破产撤销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有何异同?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应该对破产撤销权采取何种修法模式?为探讨这些问题,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拟于2021年12月10日,联合举办第35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学术沙龙。
沙龙主题:民法典背景下破产撤销权法律基础之演变
主讲人:
王艳华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评议人:
田土城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申惠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付成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杜麒麟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
杜麒麟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时 间:
2021年12月10日晚7:00
地 点:
郑州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
欢迎全体师生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