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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林教授做《所有权保留:法律移植的制度目的与逻辑》学术报告
发布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2日     阅读次数:

2023531日晚7点,法学名家大讲堂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耿林教授作题为“所有权保留:法律移植的制度目的与逻辑”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申惠文老师担任主持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张永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徐海勇作为报告与谈人。本次学术报告在郑州大学南校区教19号楼407举行,法学院师生积极参加,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会议报告阶段,耿林教授围绕所有权保留向在座师生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依据,将所有权保留制度放在比较法视野中去分析,给大家展现了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对相关制度的不同构建及逻辑依据,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给出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建议。耿林教授首先从民法典法条出发,全面介绍了我国目前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及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和担保制度,指出我国现行规定和制度在法律逻辑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耿林教授围绕UCCDCFR展开,介绍了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关于所有权保留和相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客观分析比较了两者的不同之处和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中探究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逻辑所在,并找出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可参照适用之处;最后耿林教授根据以上探究分析的内容,针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总结说明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几点建议。

张永老师针对报告内容提出三点思考:1.功能主义路线在我国的担保制度当中能否走到底?2.抵押物价款的超级抵押权实际上是不是与所有权保留制度效果上一致?3.动产登记的情形下买受人有没有查明义务?

徐海勇老师认为,《合同法》规定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享有的是真正的所有权。这有利于保障出卖人的债权实现。所有权保留不公示,会影响第三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为了消灭隐形担保,《民法典》在规定所有权保留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的同时,将所有权保留规定为担保权,倾向于保护买受人利益。这不仅消灭了隐形担保,而且可能消灭所有权保留中的所有权本身。这不利于维护出卖人的利益,也违背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审核: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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