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上午9:00-11:4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名家大讲堂第231场在我院第2学术会议室开讲。本期学术报告主讲嘉宾为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继成老师。主题为《法律上的‘知道’、‘应当知道’、‘明知’是什么意思?》讲座由我院李建新教授主持,杨洪斌、晁玉虎老师作为与谈嘉宾,张玫瑰、李朝老师和我院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张继成教授介绍了知道逻辑、知道规则和知道“算子”的定义。张教授采纳《牛津汉语词典》中对“知道”的定义认知,抽取《民法典》中的一些概念讲解了法律适用与认知状态的密切关系,并用广州中院和北京中院同案不同判等现实问题来强调“知道”、“应当知道”、“明知”这一法律理解之于司法适用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在对“应当知道”和“不应当知道”的法律逻辑进行诠释时,张继成教授从规范功能意义上的“应当知道”、认知条件意义上的“应当知道”和推定意义上的“应当知道”三个方面进行了语用学解释。张教授认为知道命题对于规范目的的价值关系和逻辑关系体现在知道相关事实是实现规范目的的必要条件,行为主体能够“知道”应当符合相应的事实条件、能力条件和意志条件,推定意义上的“应当知道”则是因为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常态联系,因此,从《民法典》和《刑法》中可证:不同知道命题在特定法律规范中的逻辑结构、规范功能和认知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除此之外,张继成教授在其原有文章上新增加了“对‘应当不知道’的语用学解释”,在对既有成果的不断研究后,张教授发现通过考察和完全归纳法律中出现的“知道”和“不知道”的上位概念都是“应当知道”,而“应当不知道”均以隐性规则出现并置于“知道”知识谱系中,这对于法律规则概念的清晰界定有很大帮助。

张继成教授从事实认知的确定性程度和价值性评价两个角度阐明“明知”的含义,通过展示法条、列举案例、互动提问等方式引导学生解读法条中的“知道”、“应当知道”和“明知”,并启发学生思考“明知”、“过失”与“应当知道”、“应当不知道”之间的逻辑关系,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场讲座的知识体系架构与逻辑内因。讲座过程中,张继成教授屡次强调:“应当区别日常生活中的‘应当知道’和法律语境中的‘应当知道’,现实生活中的知道内容对于保护法益具有积极作用,但只有在法律语境和法律规范中去探究规范目的时探讨的‘应当知道’才属于本场讲座中研究的‘应当知道’,其中个别的细节值得深究。我的文章和研究正在不断深入,希望与老师同学共同研究问题,也希望同学们重视逻辑学习,多多接触司法实践。善用批判思维、逻辑思维对于发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在与谈环节,晁育虎老师就《民法典》第314条中有关部门的“知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应当知道”包含规范命题中必须去做某事的“应当”、作为必要条件之一的“应当”和有较大可能性的推定意义上的“应当”,该条款中的蕴含的“应当知道”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应当知道”。杨洪斌老师认为张教授的内容高深但对基础概念的雕琢引人入胜,并就彭宇案中的“应当知道”和无过错责任条款中的“应当知道且不知道且无过错”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与思考。张继成教授进行了认真得回应和解答。
讲座持续了近三个小时,激发了同学们学习法律逻辑得兴趣,从讲座中受益良多。
文:曾欣 图:本照清 审核:李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