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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日期:2023-01-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适应我校一流大学建设需要,深化博士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根据《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校研究生〔2018〕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主管副院长、纪检人员等组成。

(二)学院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对相关重要事项具有决策权,对选拔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负责组建考核专家组,设立申请材料审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审核确定考核候选人名单及拟录取名单,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学生申诉处理等。

(三)考核专家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成,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是专家组成员并参加考核工作。负责形成申请人综合考核的学术评价标准,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形成评议结果,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形成综合考核成绩,提出拟录取建议等。

(四)申请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基本报考资格,申请材料审核小组由主管副院长、教务人员组成,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我校招生简章以及我院具体要求等,并基于专业素质、学术水平、综合能力及培养潜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确定申请人是否进入考核环节,确保取得考核资格的申请人质量。申请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初审情况负有解释责任。

(五)学院领导小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对招生工作要全程把关、全面督查、全方位协调,严慎细实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为选拔创新拔尖人才提供组织保障。

二、选拔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二)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三)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同时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

(四)强化对申请人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的考核,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型人才。

三、招生计划及申请基本条件

(一)列入2023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博士生导师(已被硕博连读学生占用的名额除外)可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招收博士生。招生目录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

(二)申请基本条件(不含硕博连读生)。

1.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得硕士学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于博士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书。申请人必须至少具备一个法学或法律专业学位。

3.提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高质量期刊论文1篇(须与报考专业相关,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或提交参与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证明(排名前三)1份;或提交荣获省级以上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证明1份。

4.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在英语语言国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②CET-6≥450,③IELTS≥6.0或TOEFL≥90或 GRE≥260或WSK、PETS5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截止报名时三年内有效),④获得过外语专业学位的申请人仍需提供上述合格的外语成绩证明。

5.身心健康状况符合郑州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考核程序包括:材料提交、资格审核、网上报名、缴费及信息确认、专业基础考核、综合能力考核与录取等。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须向我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PDF电子版,请按照以下1-9项顺序将材料打包压缩,于2023年2月21日至3月20日期间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axueyanzhao@163.com,压缩文件命名要求为“报考专业+报考导师+本人姓名”:

1.报考导师签字同意的《郑州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登记表》(附件1);

2.两份法学学科正高职称专家签字出具的专家推荐书(详见2);

3.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由所在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本科及硕士阶段的成绩单,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本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也可由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5.硕士论文(附评议书),应届生提交学位论文摘要、目录和开题报告,参加复试时应提交全文;

6.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已完成的项目或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证明,以及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能够证明本人科研能力和科研潜力的材料;

7.研究报告(包括个人陈述和研究计划)。个人陈述应包含本人学习及科研经历、成就及原创性成果等基本情况;研究计划应包含本人拟从事研究方向的选择,拟开展研究领域学术现状的概述,拟进行研究工作的设想及所具备的条件基础等基本内容;

8.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博士报考政审表(详见附件3)。

(二)申请资格审查

学院设立由主管副院长、教务人员组成的申请材料审核小组,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我校招生简章以及我院具体要求等,审查申请人的基本报考资格,并对申请人的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外语水平等综合素养及培养潜质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申请人是否取得进入考核环节资格。

考生应于2023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前向我院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学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拔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申请人,并在网上公布通过审核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须在参加考核时提交审核材料原件。

网上报名、缴费及信息确认时间:2023年4月11日至4月20日。

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4月30日,具体下载打印网址将提前在郑州大学研招办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五、考核办法及内容

(一)考核专家组按照《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分为2999-专业基础和3999-综合能力两部分,每部分均为100分,每部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专业基础考核成绩的比例权重为40%,综合能力考核成绩的比例权重为60%,即:综合考核成绩=专业基础考核成绩×40%+综合能力考核成绩×60%。综合考核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如有疫情防控要求,按照防控要求执行。

(二)2999-专业基础考核(100分):理论基础考核包括法学基础和专业前沿,时间为3个小时。法学基础考核内容为法学理论、宪法学知识;专业前沿考核内容为所报考专业方向知识。重点考察申请人对法学基础理论、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以及研究方法的掌握情况。

(三)3999-综合能力考核(100分):综合素质考核包括专业素质(学术素养、培养潜质、创新思维等)和英语水平,每部分均为100分,每部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专业素质考核成绩的比例权重为80%,英语水平考核成绩的比例权重为20%,即:综合能力考核成绩=专业素质考核成绩×80%+英语水平考核成绩×20%。
综合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专业素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团队意识、学术态度、专业知识、科研能力、身心健康等,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学术素养、培养潜质、创新思维等。申请人将本人学习及科研经历、成就及原创性成果等基本情况,拟从事的研究方向,拟开展研究领域学术现状的概述,拟进行研究工作的设想及所具备的条件基础等基本内容,以PPT形式进行阐述,并回答考核专家提问。

第二阶段:英语水平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文献阅读、口语和听力。重点考察申请人的英语水平及运用能力等。
考核专家组按照无记名方式分别对申请人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取平均分加权计算后作为综合能力考核最终得分。学院将以可复查的方式保存考核记录。

六、录取程序及要求

(一)择优录取。根据申请人的专业基础考核成绩、综合能力考核成绩、体检报告、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确定拟录取名单。无导师同意接收并支付培养费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二)调剂。当年有招生计划名额,“申请-考核”合格的申请人数量不能满足招生需求时,可以接受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申请人;拟调剂的申请人需填写校内调剂表,经拟调剂导师签字同意,并通过拟调入学科专家组的考核。

(三)公示。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需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名单在我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的博士生招生类别均为非定向就业培养,申请人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本人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按学校规定执行。

七、相关事项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式。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选拔范围仅限我校全日制在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选拔要求及条件按照《郑州大学硕博连读实施办法》执行。

(二)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多渠道发布招考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考办法以及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相关信息。
招生咨询电话:0371-67781286

(三)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生工作全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及公示制度,建立纪检监察制度和申述复议制度。
纪检监察电话:0371-67781225
申诉复议电话:0371-67781286

(四)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须承诺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真实性,须保证申请材料及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须保证学习和科研经历无学术不端行为。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学位等,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郑州大学研究生院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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