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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服务(聘任)期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05    阅读次数 :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聘任)期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     分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博士(后)学位:服务期五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出者,除收回学校提供的安家补助费外,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每少服务一年缴纳1万元。

2、硕士学位:服务期五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出者,除收回学校提供的安家补助费外,每少服务一年缴纳违约赔偿金0.3万元。

3、本科及以下人员(人事代理人员按聘约合同执行): 服务期三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出者,每少服务一年缴纳违约赔偿金0.2万元。 

二、     我校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1、定向(委培)博士(后),毕业(出站)后回校服务五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出者,除收回学校提供的安家补助费外,每少服务一年缴纳1.5万元(不含学校、院系支付的培养费、差旅费)。

2、定向(委培)硕士,毕业后回校服务五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出者,除收回学校提供的安家补助费外,每少服务服务一年缴纳1万元(不含学校、院系支付的培养费、差旅费)。

3、对外出进修(国外三个月以上,国内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回校服务两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出者,每少一年缴纳违约金0.5万元(不含学校、院系支付的培养费、差旅费)。

三、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学校对新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凡聘期不满要求调出者,经学校研究同意,按聘约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四、服务(聘任)期管理办法

1、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聘任)期内不能申请辞职、调离等,否则,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向学校缴纳补偿金。

2、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期内申请出国或做博士后研究等,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向学校缴纳抵押金,如按期回校工作,归还本人抵押金。

3、凡不经学校批准,弄虚作假私自报考者,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加倍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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