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管理

郑州大学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6-09-19    阅读次数 :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人才培养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激励高层次人才不断创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经费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经费主要包括上级拨付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费、校拨人才培养经费(含科研启动费)等项经费。

    二、人才培养费使用期限,一般为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期(或资助期)。经费起算时间为经费启用时间。超过期限不再报销任何费用。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期为三年;其他资助经费,原文件明确培养期的,按原文件规定期限执行;未明确培养期(或资助期)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经费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费:指用于小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资料版面费:指科研工作中打印、复印、印刷、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等所需费用;

    3.实验试剂费:指科研工作所需药品、试剂、原料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

    4.学术交流:指培养对象进行学术交流、外出调研考察等活动所需费用;

    5.成果鉴定费:指组织、参加成果评审所需的各项费用;

    6.其它和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有关费用。

    四、经费使用办法

    1.人才培养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审批,由财务处办理具体报销手续。(家具、仪器设备须国有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凡符合使用范围的各项支出,凭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正规发票,并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

    五、下列费用不得从培养经费中支付

    1.购买个人用品、生活用品等与科研非直接相关的费用;

    2.餐费、礼品费用;

    3.其它明显与科研不相关的费用。

    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上级拨付的培养经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考核、验收等项支出。

    七、人才培养经费结合被资助对象的考核结果报销使用,考核不合格,停止经费的使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加强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提高人才培养经费使用效率,激励高层次人才不断争取新项目,解决人才培养经费超期使用的问题,根据《郑州大学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我校各项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规定如下:

    1.各项人才培养经费必须在培养期(资助期)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不再报销任何费用,未使用的经费归入学校人才培养总经费。

    2.新引进(培养)博士的培养期为三年,博士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期限也为三年。新引进学术带头人的科研启动费使用期为五年。其它资助经费,原文件明确培养期的,按原文件执行。未明确培养期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3.对于已经超期使用的经费,使用期延长至2005年7月1日。自2005年7月1日起所有超期经费不再报销。

4.人事处对人才培养经费的报销审核时间为每周二、周五两天。
                                                                   2004.12

注:办理报销请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报销单据请按财务处要求整理汇总,并填写财务标签,本人姓名填入经手人栏;办公用品票据大于200元须附购物小票;购买家具、实验仪器、打印机等器具设备,须首先咨询国有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上一条:关于2006年度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