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豫纪发【2013】21号),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现将各单位需要清理上报内容通知如下:
1、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工资待遇(离退休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2、工作人员考上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3、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领取工资的。
4、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5、已调整工作单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的。
6、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7、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8、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9、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贴的。
10、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11、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12、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为加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管理,严肃编制、财政、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堵塞资金支出漏洞,望各单位按照以上清查内容要求,认真落实清查情况,并将需要清理人员情况及时上报人事处劳资科,上报截止时间:2013年9月10日。
如单位有“吃空饷”问题或者自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欢迎教职工予以监督,举报电话:67781088
特此通知
郑州大学人事处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