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和《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委托社会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委托审计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及对独立法人单位的审计等业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参与、择优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记录。
第八条 审计处选择5-10家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入围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工程项目中开支,列入建设成本;其他的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委托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征求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委托社会审计办法》(校审计〔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