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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9-09-30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压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维护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学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旨在通过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促使学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建设,达到推动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机制。

(二)研究审议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三)统筹协调学校审计整改工作。

(四)审议有关审计移送、问责、处理建议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强化整改落实。

(六)听取审计整改督查和整改结果汇报,审议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

(七)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责成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学校外部和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组织、落实和跟踪监督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是校内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审计整改有关文件和方案,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呈报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梳理问题清单、下发审计整改意见书,责成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三)对校内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校内审计整改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进行梳理。

(五)对校内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汇总,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六)对校内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追踪检查。

(七)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其分管或联系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

(八)处理有关审计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被审计单位原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支持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一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应付。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

(二)校内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四)审计发现需要移送、问责的线索和问题的处理。

(五)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领导决定或批示的整改事项的落实。

(六)其他有关审计整改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

(二)学校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呈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对审计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线索,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采取移送、问责等处理措施。

(三)学校审计处按照审计整改方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问题清单,下发审计整改意见书,责成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起60日内,按照审计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2.审计整改的组织和采取的措施情况。

3.相关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4.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

5.加强内部控制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6.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和计划完成时间。

7.落实审计整改的支撑材料。

8.其他内容。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五)被审计单位对在审计整改期限内未完成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主管校领导、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六)对审计结果反映出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措施,完善业务流程,健全管理制度。

(七)学校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的三单对接机制。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持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八)根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校成立督查组,对审计整改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督查组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九)审计督查结束后,由督查小组组长单位形成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2.被审计单位和重点事项审计整改情况。

3.未按期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处理意见。

4.审计督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处理情况。

5.其他有关内容。

(十)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汇总,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一)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的意见。对整改不力的重点单位、重要事项和个人启动处理、移送、问责机制。

第四章 审计整改问责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因审计整改不力,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诫勉谈话、校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责成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校内审计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问责的,由审计处提出问责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移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问责。

校内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涉及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审计处提出移送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移送纪检监察或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问题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或审计整改检查、督查组应当及时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和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由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对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绝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而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应付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对移送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长期不做调查处理影响审计成效的。

(六)对审计和审计整改人员恶意诬陷、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整改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一)学校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及时核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做出处理。

(四)学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任用中的运用。

(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开制度。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通过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和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的审计和学校内部审计的整改工作。学校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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