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校友会水利与环境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经郑州大学校友会认可登记的郑州大学校友会单位会员,定名为“郑州大学校友会水利与环境学院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水利与环境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服务广大校友,激励广大校友继承与发扬郑州大学“笃信仁厚 慎思勤勉”的校风和水利与环境学院倡导的“厚德 博学 求实 开拓”的学院精神,努力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祖国的繁荣和富强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承认《郑州大学校友会章程》,接受郑州大学校友会和水利与环境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郑州大学主校区水利与环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海内外校友之间的科研协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第六条 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帮助母校(水利与环境学院)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为母校的建设发展做贡献,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七条 加强同海内外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分会或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区域性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分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举办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水利与环境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

(一)在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各个阶段(包括原郑州大学水利工程系、郑州工学院水利工程系、郑州工学院水利与环境工程系、郑州工业大学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郑州大学环境与水利学院、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包含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工;

(三)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与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关系密切,对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和学院校友分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郑州大学校友会认可备案,可授予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名誉校友,享受校友一切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1.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关心和支持郑州大学校友会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分会与母校(水利与环境学院)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通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郑州大学校友会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多媒体的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校友代表其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

各地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为本会当然理事。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并可在每届任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总数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行使理事会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校友组织的联络和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校友会档案的保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水利与环境学院办公室(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执行,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和郑州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并报郑州大学对外联络办公室(郑州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郑州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大学校友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郑州大学校友会核准注销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郑州大学校友会水利与环境学院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和郑州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并报郑州大学对外联络办公室(郑州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本会同意后报请郑州大学校友会批准。各地水利与环境学院校友组织应在郑州大学校友会和本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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