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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5年03月27日 00:00 发布人: 信息来源:学生处 点击:


各院(系):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文件精神,落实《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 郑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郑大党发〔2005〕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管理工作,现就我校辅导员岗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通过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辅导员,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不满四年的不得调离辅导员岗位。
     二、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学生工作岗位的,须由本人提交申请,经院(系)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三、从事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年限自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时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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