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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校学生〔2017〕2号)

日期:2017年11月27日 22:49 发布人:于苏静 信息来源:学生处 点击:

《郑州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班主任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育人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每个本科生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班主任的聘期为4年,可以连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有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四条院(系)应成立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班主任在学生处的统一指导和院(系)的具体领导下,协助年级辅导员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加强班级班风、学风建设,培养和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建立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老师反映。每学期应至少召开1次课程学习、辅导交流会,深入课堂听课,每门课每学期至少听2次课,并根据院(系)的安排,参加监考工作,抓好考场纪律。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所带班级学生明确就业方向和奋斗目标,并指导学生选择切实可行的途径,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四)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抓好所带班级的早操和晚自习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了解和掌握所带班级学生基本情况、思想状况,每周至少召开1次班会,每周至少走访1次宿舍,与所带班级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1—2次谈心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负责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行为表现等情况,增强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七)每周应向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所带班级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配合、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其他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及时反馈所带班级的学生情况。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以自然班为单位,每个本科生班级配备班主任1名。

第八条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管理干部或杰出校友中选聘。

第九条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大是大非、重大事件上能够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水平较高,具有所带班级相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开展学生工作所必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本工作技能。

(三)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关心学生,以身作则,热爱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

第十条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名单应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班主任的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处负责对院(系)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院(系)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院(系)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班主任的选聘、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度,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各院(系)所聘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五条班主任按学年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考核细则由学生处制定。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实施本单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班主任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考核结果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的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应解聘班主任职务,其班主任工作经历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依据。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为班主任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

第十九条各院(系)应设立班主任工作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班主任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学生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优秀班主任”奖,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的教师,学校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称晋升。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处、室、院(系)应把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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