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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校学生〔2017〕2号)

日期:2017年11月27日 23:43 发布人:于苏静 信息来源:学生处 点击:

《郑州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学生证、校徽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加强我校学生证、校徽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证、校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学生证校徽的管理

第四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持学生证、校徽发放审批表,到学生处、研究生院领取学生证、校徽,组织本院(系)学生如实认真填写郑州大学学生证的有关内容,经院(系)负责人审查后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批。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批后出具用印单到校长办公室加盖郑州大学印章,然后随同校徽一并发给学生。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学生证经注册后,学生持学生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六条学生出入校园应当自觉佩带校徽,出示学生证,接受监督,服从管理,树立当代大学生良好的形象。

第七条学生证、校徽实行一人一证一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和爱护,减少污损,避免丢失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学生证校徽的更换、补发和回收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父母调入单位应当向学校出具调入证明,学生父母新家庭住址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向学校出具户籍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更换新证,原发学生证同时作废并予以回收销毁。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校徽因故遗失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遗失声明,并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申请补办学生证、校徽审批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到学生处、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校徽、学生证损坏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申请补办校徽、学生证审批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由院(系)持原发学生证或校徽统一到学生处、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原发学生证或者校徽同时作废并予以回收销毁。

第十一条校徽、学生证补发工作由院(系)统一办理,不对学生本人。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发2次学生证和校徽,补发时间为每学期最后1个月。

第十二条学生因毕业离校时,学生证上须由院(系)加盖“毕业留念”印章,加盖公章后的学生证和校徽可由学生保存留念。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开除学籍等非正常毕业离校时,学生证应交学生处、研究生院回收作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校学生〔200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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