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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校学生〔2019〕6号)

日期:2017年11月28日 08:12 发布人:于苏静 信息来源:学生处 点击:

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校学生〔2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劳动素质等4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总成绩(100分)=德育素质(21分)+智育素质(70分)+体育素质(7分)+劳动素质(2分)。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分细则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从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3周)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放在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上,实行学生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分办法。指导教师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其所有任课教师。

第八条  学生综合评价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写实记录的办法,分项设定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和最低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后折算分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低评价标准分值均为0分),逐项积分,学年累计。各项测评内容评价标准和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如下:

(一)德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1分,其中学生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19分,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包括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态度、文明卫生、集体活动和社会服务等8个方面,考察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1.政治思想(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2.道德修养(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3.遵纪守法(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受到警告处分,扣2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受到记过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按照不及格处理,不再分项测评,记为11.4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再分项测评,记为0分。

4.诚实守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真实信息。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恶意欠缴学校学费及有关费用,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向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虚假信息,扣2分。

5.学习态度(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6.文明卫生(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举止得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作息,文明就餐,文明离校,树立大学生良好的形象;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做好个人卫生,认真做好宿舍集体卫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7.集体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8.社会服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学生在本项测评中可以从2个方面进行测评,按照累加成绩计算,但最高累加成绩不得超过本项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干部,即经过学校、院(系)审核备案,在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及以上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学年末进行述职考核,经民主评议确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等)。

(二)智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0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包括学习成绩、创新能力等2个方面。

1.学习成绩(最高评价标准分值68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不包括体育课程考核成绩),以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为标准(以补考或者重修前的成绩为标准,包括缓考成绩)。

智育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


M—表示学生当学年的智育素质测评分

A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记分制计算)

B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表示学生当学年的考核课程门数

2.创新能力(最高评分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为依据。

(三)体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等2个方面为依据。

1.体育课(最高评价标准分值5分)

M(体育课程测评分)=A(体育课程考核成绩)×5%

当学年学校没有安排体育考核课程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得5分,达不到标准得2分(按照不及格评价),未参加达标测试得0分。

2.课外体育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四)劳动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实际参加劳动活动情况为依据。

学生应当树立热爱劳动的思想,应当具有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精神,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等。      

第九条  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指导教师应当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中学生德育素质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记入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的,在进行测评时应当折算成百分记分制,分别按照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和不及格4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校或者院(系)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以及院(系)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再以加分的形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做好学年自我总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登录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最终测评结果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十五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当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指导教师综合评价工作,并将测评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审核、登录、备案。

第十六条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年级(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第一榜,设立学生可以投诉或者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第一榜成绩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院(系)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第二榜。第二榜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后,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第二榜公示结果进行研究,确认测评成绩,必要时可以公布第三榜。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测评小组应当及时补充完成《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经年级辅导员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院(系)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院(系)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和上报本院(系)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负责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学生班级应当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57人),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其中,班长担任组长,团支部书记担任记录员,学生代表担任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将了解到的学生在测评周期内的综合表现,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记实材料及时交给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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