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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农民工权益保障调查研究

日期:2022年09月08日 18:23   点击量:   发布人:    资料来源:

报告作者:倪鹏 刘岩 孙闻琦 栾佳朋

所在单位:郑州大学

摘要: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党和政府制定实施了多项劳动保障政策,但是仍然存在农民工经济权益受到损害、工作环境条件较差、不能享受到社会公共服务以及饱受社会上的歧视困扰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继续完善劳动法律政策建设、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搭建覆盖面更广的公共服务体、发挥工会的服务作用,逐步健全政府主导调控、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治理环境。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希望帮助农民工能公正地参与社会分配、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以及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注重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我国实现乡村振兴,而且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  农民工权益;  劳动合同;  保障政策

绪论

一、选题缘起

“农民工”这个词汇最早是由著名社会学家张玉林教授在1983年提出来的,认为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生活来源是在城市务工所得收入的人员。截至2019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然而农民工看似是我国城市化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在现实情况中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却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子女教育等方面还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完全同等的待遇。在有些地方,甚至某些已经明确或应该享有的权利还经常受到侵害和剥夺。这种状况如果不予以改变并进行妥善协调处理,很容易在特定区域、某些事情的处理上导致社会冲突,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小组展开了详细调查。此次调查报告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来自地区以及求职经历等;第二部分对被调查者的权益保障情况作详细了,包括工资情况、工作时间、休假情况等合法权益;第三部分是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议和改善方案。从6月20号开始到7月20号结束,调查者到多处农民工聚居区开展实地调查,并在网上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得到有效问卷512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5.3%,是理想的高效样本。由于我们的水平以及时间有,只能在郑州市以及小组成员户籍所在地的农民工聚居点进行调查,样本量,研究结果与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二、研究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将调查结果结合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最后着眼于社会实际,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首先,是采用理论分析法,阐述农民工及其权益保障的基本概念。其次,运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对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找到问题所在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多维度原因。最后,使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将理论和现实状况相结合进行分析,提出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应做的各个层面的努力,为促进社会更好发展提供有效借鉴。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找和阅读相关文献资料、中国知网、网上图书馆等,查阅大量有关学术理论成果,并借鉴其中优秀的写作、研究方法及经验,为论文奠定理论框架基础。

2.问卷调查法。通过线上调查(以问卷星发布调查问卷)农民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 农民工权益的内涵

农民工权益是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利益,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也就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而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从总体上讲,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而不使其遭受到外界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农民工权益所指向的对象是不以土地耕种作为收入来源的群体,而是指从农村转向城市从事非农工作的工人。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农民身份发生了转变,在弱势群体范围中,农民工具有与其他群体相区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自身权益的特殊性。首先,与其他群体一样,农民工也享有我国《宪法》中的各项权利。其次,农民工的性质还决定了其权益的特殊性。农民工权益的核心是农民工群体,内涵主要包含政治(精神)、经济(报酬)以及人身等方面权益。但利益并不等同于权利,只有法律范围内的利益才能上升为权利。

农民工权益实质上就是以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标准,结合农民工自身的特征、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并出台相关法律来规定农民工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权益和由于农民工身份所衍生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农民工基本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调查对象基本状况





注:(图一)本图出自国家统计局发布 201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由上图可以看出农民工人数从2015年的27747万人次到2019年的29077万人次,我国的农民工规模越来越庞大;从增速上来看,从2015年到2017年3年内增速较快,到2018年-2019年增速稍缓,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次生市场趋近饱和,但总体来看呈稳步增长趋势,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农民工人数庞大,保障农民工权益势在必行。

农民工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典型农民工和新时代农民工。两类农民工共同特点:来源的外省化、受教育程度的中低化、以体力劳动为主。这是由于地域差异、自身条件、家庭状况、就业需求和当地政策等因素决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典型农民工的消费欲望较低,他们更愿意将自己赚来的钱储存在 银行以备不时之需,除了必要的生活支出外,基本没有什么其他的花销,所以用在娱乐等方面的钱就相对较少。在娱乐等方面的钱就相对较少。而新时代农民工个人消费支出快速增,不再为攒钱而使自己变成“苦行僧”——这是不同于典型农民工的显著特。其次,典型农民工虽然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但是仍然会务农。而新时代农民工他们中间绝大多数根本没有务农的经历和经验。相较于典型农民工,新时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

为了增加论文研究的可信度,在调查过程中小组成员还对郑州市、辉县市、甘肃省武威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多位农民工进行无结构化采访,为保护被采访者隐私,文中均不出现具体工厂或企事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名称、人名。

性别结构:从我们的调查的500份问卷中统计得知,男性总数为273人,占54.6%;女性人口为227人,占45.4%。符合我国男多女少的人口国情。

年龄结构:18岁到30岁之间有187人,占37.4%;30岁到50岁之间有262人,占52.4%;50岁及以上有51人,占10.2%。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工作单位还是存在招录童工或者是大龄工人的不当情况。

地区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以外省人口为主,外省农民工占全部农民工的比例为78.6%;二是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居多,占70%以上。

文化结构:所调查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中,文盲或半文盲有13人,占2.6%;小学67人,占13.4%;初中184人,占36.8%;高中126人,占25.2%;大学或大专文化程度有105人,占21%;研究生及以上5人,占1%。可见,农民工文化结构以中低文化程度为主,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以下的占78%。

就业渠道:大部分农民工工作取得方式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自己寻找。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者为231人,占46.2%;通过自己努力寻找者为146人,占29.2。两者人数占总人数的75%,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为62人,占12.4%;通过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介绍的为41人,占8.2%;其他为20人,占4%,500名农民工没有1名是通过政府直接安排取得工作的。

第二节 农民工就业生存权益保障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仍存在许多中小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剥削农民工,只在口头上给予承诺,但到了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等涉及金钱的时候就会显露出自己的真实面目。

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是否合法化的一个重要衡量量标准。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有24.51%的人表示自己一定会签订,但大多数人表示只是会偶尔签订,剩余25.74%的农民工表示自己未签订合同(图九)。这一数据从侧面反映出,农民工就业的正规化程度不高,也体现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劳动合同是保障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与他人平等就业的权利,以及就业权利所附加的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条件。签订合同才能使农民工就业过程的各项基本权益划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使自己不受非法损害。







注:(图二)线上问卷问卷星生成结果分析

2. 平等就业权利受侵害

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收到侵害。就业机会方面,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工更容易受到歧视,他们不能轻易地获得与自己专业技术能力相平衡的职位,这种歧视体现在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上;工资方面,农民工不能获得与自己的能力相平衡的工资水平。

在我们所调查的农民工中,每天工作6小时的只有32人;6到8小时的有76人;8到12小时的有289人;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的居然有103人,占总人数20.6%。大部分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但即使是这样,农民工他们的收入也不是很理想。调研数据表示,农民工中41.09%的人收入在1500-3000元,25.89%的人收入在3001-5000元,5000元以上的只有19.86%,15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有4.16%。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含实物等)为2328.4元。其中男性平均月收入为2513.6元,女性为2143.2元,折合成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每天8小时)计算,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与当地居民相比还是普遍偏低的。除此之外,从事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装业的农民工收入比平均水平高出15个百分点。这说明农民工收入水平与其技能、体力、智力有着直接的联。







注:(图二)根据数据制作的表格


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工福利待遇水平普遍偏低。环境方面,城市职工从事相对轻松,工作环境好、危险系数小的工作;保险方面,用人单位给缴纳五险一金,退休后生活有保障。他们不需要为结构性失业而担忧,也不需要考虑随着年龄增长失去体力工作的竞争优势,而农民工则恰恰相。

农民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水平普遍偏低。调研数据表明,大约85%以上的在郑务工农民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只有8%的农民工享受到了三险一金,7%左右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享受到了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经交流得知他们大部分是在农村办理了农村医疗保险,并且很少要求公司给他们办理相应的保险。调查显示,78%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双休和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

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受到侵害,从制度因素上来看,户籍制度所导致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是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从非制度因素上分析,地方保护与歧视政策、城市居民的排斥、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低、农民工工作性质等是产生就业区别对待现象以及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产生的原因。我国在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消除歧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富有成效的成果,但仍然存在各种漏洞,农民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然还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

3. 生命健康权受侵害

农民工工作、住宿、饮食环境、饮食环境普遍简陋。目前郑州农民工住房大体分为三类:一是企业提供简陋的集体宿舍(图十);二是几个人一起租房居住;三是干脆住在工地的工棚里。由于条件简阻、卫生较差,有些农民工因此患上了传染性疾病,有的则因为长期居住在潮湿阴暗的地下室,过早的地得了风湿病、关节炎等疾病。

农民工选择工作首要考虑的是工资高低,对影响身体健康的外在工作环境敏感度不高,并且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对自身所处的工作环境产生的危害并不了解,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健康状况受到损害。像2001年年初,河北省高碑市几名年轻的农民工于一家小的加工皮包的工厂打工,由于皮包加工过程使用一种含有毒性化学物质“苯”的胶水,导致苯中毒死亡。2004年,到惠州某电池厂打工的女性农民工付某,由于常年在电池厂工作和生活,最终于 2006 年肾衰竭死亡,并且工厂里的其他女工也相继死去,由于受到辐,厂里其中一名女员工生下的孩子全身乌黑。来自重庆市的农民工马某在某公司的电镀部工作了近十年,后因三聚乙烯感染死亡。很多工厂出了事情之后被政府强制关闭或者勒令整改,但是他们往往在关闭工厂,风波平息之后在其他地方继续经营,欺骗无知的农民工。这种工厂置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加上农民工对自身劳动安全意识不高,导致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处于极度危险之中,情况不容乐观。

4. 劳动报酬权利受侵害

报酬的请求权指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按时足额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引起农民工维权事件原因最多的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而且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治理,但社会上侵犯农民工报酬请求权的事件还是发生较多。虽然不少地方年年都要开展专项行动,帮助农民工维权讨薪,但企业还旧账欠新账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治,“边清边欠”的问题依然存在。

据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往往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过来工作的,由于自身欠缺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再加上对亲戚朋友的信任,导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结果导致农民工讨薪变得难上加难。而建筑工程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

二、农民工文化教育权益保障问题

1.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有失公平

我国公民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国家保障公民教育权利要履行的根本义务。要想实达到社会公正,首先要在起点上实现教育公平。

农民工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农民工本身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郑州市农民工子女就学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平等现象。在统计的512份问卷中,有251名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子女就学存在不平等象,约占 50%。表现在学校、教师对农民工子女关心爱护不够,个别学校存有歧视态度。只有119人的子女就读于本地公办学校,占23.2%。调查显示,农民工子女就学有许多问题困扰:学费太贵、将来升学问题、公办学校进不去、附近没有合适学校。这些问题都导致农民工子女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教育资源。

根据调查显示,小学和初中学段的学生,农民工子女中有47%继续留在农村接受教育,有16.2%的农民工子女在居住地所在学校上学,有1.8%的农民工子女没有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其中只有23.9%的孩子跟随父母在城市里生活学习。而在这些在城市中上学的农民工子女中,只有5.5%的孩子能够进入城市的公立学校读书并且不用缴纳借读费用。





注:(表二)调查结果生成表

2. 接受就业培训权益受侵害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统计数据来看,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有23.17%的农民工在小学及小学以下,初中水平的有37.80%,高中、中专、技校水平的有31.71%,有7.32%的农民工有大专及以上水平的学历。根据《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学历在大专及以上水平的农民工数量比去年提升0.6%。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相较往年显著提升,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有能力接受并快速学习新的知识,但是在寻找工作的时候却很难碰到提供技术培训的单位,在就业培训上很难与城市职工有平等的机会。

第二节 农民工政治权益问题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农民工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地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当然也同等拥有政治参与权。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参与政治的权利。因地域和工作限制,农民工无法回家乡参与政治活动,其自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但中国城乡管理体制不同,农民工不能拥有城市户口的政治权利。农民工被城市和农村边缘化,农民工自身政治权利遭受侵害。

根据调查统计显示,农民工中有46.34%的人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53.66%的人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有 29.27%的农民工参加了居住地所在的选举,有70.73%的农民工表示自己未参加居住地的选举。在谈到“您是否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问题中,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药厂建筑工地的张大爷说到:“不参加,具体怎么弄我也不清楚,好像挺麻烦的还要弄什么证明、盖章,太麻烦了没空。”农民工因时间冲突或打工城市离自己家乡距离较远,对选举往往持消极态度。







注:(表三)调查结果生成图

第三章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问题的原因

第一节 相关法律不健全

一、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善

1 《劳动法》内容不健全

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本法律,《劳动法》已经历经了13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很大贡献,但目前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与更多国家互联互通,城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律实施过程必然出现不遵守法律或者钻法律空子致使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局面,而《劳动法》却很难解决这些问题。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益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主要归结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力度不够。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中,各法律之间无法很好的平衡,像《劳动法》跟《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之间协调力度不够,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劳动法》是用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但目前法律执行过程中,其适用对象仍然是拥有城市户口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这实际上就排除了很大一部分农民工。

第二方面,政府执行力度不够。在法律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劳动法》中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规定处理方式,很难具体实行,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惩罚规定和力度不够,没有与《劳动法》相衔接、相配套的法规颁布,全国各地方省市都是依据本地实际对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解,法律弹性大,地方政府大量出台政策法规,很容易导致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之间产生冲突现象。第三方面,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法在实践中变成了一种非意向的、在行动者背后起作用的、匿名的社会化过程的现实主义模式。最终,法律合法、合理性的规定与事件真实有效之间产生了缝隙。”没有单独的法律出台来规定禁止对农民工进行职业选择、薪资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不公平对待。许多企业或工厂钻法律空子,对农民工进行不公平对待,不给他们缴纳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不签合同,随意拖欠、扣押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等。

2 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

我国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也可以看作是将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益划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以使其劳动权益能够实现,使双方处于一种良好的劳动关系。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就业、专业技术和素质培训、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享受社会福利。这些基本法律制度的适用应当面向所有劳动者,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当前我国与劳动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农民工群体人数庞大,对职业的选择也是多样化,农民工群体遍布各行各业,对于一些冷门工作法律没有进行特殊规定和明确指明。法律执行前提是农民工需要签订合同,但是根据第二章调查数据能够看出,大多数的农民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遇到企业或工厂对农民工的区别对待时,像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平等以及发生矛盾冲突等时候,往往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导致问题无法解决,甚至有些用工单位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钻法律空子,会隐藏这些隐性歧视,许多农民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益受损。因此,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和不足,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还会导致他们表达自己诉求、维护自己利益的权益受到侵害。

3 缺乏相关明文保障

发展至今,有关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法律并未发布,也没有明确农民工的界定范围。农民工属于社会发展下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弱势群体,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来保护其他弱势群体。农民工人数多,日常存在多样化的法律问题,随着经济发展,申请社会权益保障的农民工不断增加,然而相关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较多难题。农民工申请社会权益保障,可用的法律条款只有《社会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当地的实施细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的保障。农民工要保护自身权力不受损害,具有较大难度。

二、司法救济存在漏洞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会帮助经济弱势、案件特殊或自身存在困难的人,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律师、无偿的服务来保障他们的权益。我国农民工群体很大一部分对法律的认知较少且经济收入不高,他们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法律援助并且应当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但目前,国内的法律援助存在缺陷:1.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人数不足。2.法律援助具有局限性,仅仅停留在诉讼阶段。3.法律援助经费不足。4.法律援助范围较小。对于农民工来说,即使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需要法律援助,由于法律援助的局限性,他们通常都不会选择走这种途径。若农民工选择自己打官司,需要承受诉讼带来的额外费用。有农民工提到,走司法诉讼的道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甚至最后可能败诉,导致一无所有。

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选择通过与雇佣单位进行协商的办法来解决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矛盾纠纷,这也符合我国对于民主决策所能达到的效果的期望。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希望或者已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的问题中,有53.66%的农民工先择了通过劳动调节或协商的途径进行维权,30.49%的农民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13.41%的农民工选择通过信访,选择通过游行、示威、罢工的农民工有17.07%,选择曝光媒体、制造舆论的农民工有41.46%。从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工更倾向于协商、调解来处理问题而非诉讼。

但是事实上,对于民主决策的期望往往现实很难满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首先,目前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层次过于简单,很多劳动过程中雇佣双方矛盾纠纷的谈判和解决往往形同虚设,不起实质性的作用。其次,与农村基层选举所区别的是,我国的政治结构是纵向负责,很多地区官员的调配和任免一般是由经上级决定,对于本地区政府的做法很难干涉,这也是农民工通过自身民主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渠道限制。从司法救济这种渠道来说,司法判决能否独立而不受其他约束和限制,是其成败的关键。我国的司法体系形式单一并且没有严格管理法院,各地区政府将司法的财政部门及人事部门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出于对本地区的利益考虑,政府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司法部门缺乏操作上的独立性。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很多地区的政府官商勾结,为了提高本地区的税收以及完成GDP任务指标,不惜放弃人民的正当利益转而充当这些企业或工厂的靠山,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判决结果也通常是以工厂或企业的利益为主,司法没有公信力,农民工在投入金钱和时间的情况下却得不到应有的公正,也会引发他们对司法和政府的不满。

第二节 政府职能和责任模糊

一、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差

首先,政府是农民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途径之一,农民工通过政府来说明情况、解决问题。政府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全体农民工办事,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农民工属于流动性较强的群体,工作和居住地不具有十分固定性,经常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穿梭,农民工的这种特点会给城市和农村的政府部门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就会出现输入地和输出地的政府部门拉扯的情况,两地政府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农民工诉求无门。其次,目前来讲我国的反馈机制还存在不足之处,农民工在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或者维护自身利益时,政府有关部门的反馈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给予的反馈通常缺失时效性,政府部门存在职位缺位问题。再者,我国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政策等还是不完善,缺少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利益表达、诉求的针对性地解决方法,农民工转而向政府去表达自身需求或者存在的问题,政府的监管部门对于农民工提出的企业或工厂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不能行使其职能。

二、政府职员不作为

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过程中是很关键的一步,他们与农民工接触最频繁,可以最先知道农民工目前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且把这些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且与其他部门进行讨论解决的办法。但普遍存在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恶劣,对农民工呼来喝去的现象,“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服务态度成为常态。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处于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手握权力,而农民工是有求于他们的更低一级的群体,对他们反馈的问题和利益需求往往漠不关心、草率了事,做事效率不高。他们抱着只要没有重大问题就可以的态度工作,得过且过,不负责任,没有将解决农民工的需求作为自己责任。现在很多政府职员完成任务只是为了让自己走得更远,有个更大的发展空间,没有为人民服务的觉悟,更不能有为国家更好发展贡献自己一切的思想。现在很多政府部门都不想为了农民工的棘手问题而给自己招揽麻烦。并且政府部门中很多都是亲戚、熟人,无法做到公正、严格监督工作的进行。

三、政府官员责任心不强

政治责任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政府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公共利益,对其负责。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工群体,已经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融为一体并时刻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产生影响。政府在制定政策制度时,应当将他们的需求纳入政府职责的一部分,而不能为了地区保护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享受农民工推动社会发展的成果的同时,又将其划在体制外。很多政府官员在面对农民工问题时都不以为意,制定政策也没有向农民工倾斜。政府官员应当根据农民工不同时期的不同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适合农民工阶段性需求的政策制度,真正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为农民工服务。

第三节 社会组织--工会保障职能不完善

在当代,工人组织和参与工会已经被列为一项基本权利。这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已经在以《世界人权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性质的文件中表露出来,并且它“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权利以至于它被蕴藏于宪法之中”。

工会组织的本质是:农民工权益受损时,站出来维护其合法利益的组织。但我国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进步空间,没有给工会界定清晰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农民工寻求工会帮助的程序和办法是什么。这些缺陷就使得工会真正能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没有将其能够真正的作用发挥出来。根据统计结果,仅有 8.54%的人表示自己接受过工会的帮助,剩下91.46%的农民工则没有接受过工会的帮助。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企业表达自身的诉求并要求其做出改善的时候,通常会遭到企业的种种限制而导致不了了之。

基层工会的依赖性强。工会是企业的附属,他们的经营和运转所需要的金钱支持也出于企业。很多企业会尽可能的限制工会作用的发挥,将工会的作用范围限制到最小,很多企业的工会形同虚设甚至不设立工会,对于农民工的问题工会往往难以及时、有效的去解决。

工会的生存和发展与企业息息相关,通常农民工在向工会反映问题的时候,工会就会由于种种情况选择退让,而不会尽最大的努力力争,在问题解决过程中限制农民工的利益最大化,没有与企业谈判的能力。工会并不能把农民工的需求摆在首位去考虑,反而首先是考虑企业的利益,很多工会实质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让农民工的诉求石沉大海。对于工会主席的产生,没有一个统一的途径和办法来进行选举。企业的工会主席并非由职工自发选举产生,这时,基层工会组建的法律主体产生了错误。⑦有的工会主席是企业挑选;有的工会主席是企业规定的某几个候选人,工人在其当中进行选举;有的工会主席是基层民主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不同的产生方式,使得他们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利益,企业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当然更多的是维护企业的利益,工人通过工会维权的道路更加艰难。

第四节 雇主原因

一、企业受利益驱使

在实践当中,雇主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增加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降低薪酬等等。为了躲避职业安全检查,甚至会选择提供假冒职业安全用品。部分企业甚至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出现问题后以各种借口逃避责任,部分企业虽然缴纳工伤保险,但是拒不支付工伤保险以外需要企业缴纳的赔偿费用,部分建筑让企业拒绝向建筑行业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拒绝提供材料,以至于农民工无法鉴定为工伤。部分企业与建筑企业农民工合作共同赔偿工伤款,然而社会部门进行赔偿后,公司便拒绝支付应公司承担的部分。部分企业对农民工想继续务工的心理进行利用,试图通过此种方式来拒绝支付赔偿。

二、企业优势明显

由于企业优势明显,所以建筑业农民工对于企业而言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无法撼动企业的优势地位。其一,具有劳动力资源优势。目前,我国劳动力结构存在缺乏高技能劳动力和低技能劳动力富余的问题,建筑市场能够快速从市场中获取到大量的劳动力。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因此用人单位便通过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因获得就业难度较大,为了生存就不得不答应用人企业的违法要求。其二,具有社会资源优势。政府为了拉动经济发展并完成上级目标,从而为企业提供了众多优惠条件。全国人大和政协等通常能够看到并满足企业的意愿,公众也高度关注企业的意愿。

三、企业违法成本偏低

当前,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切实提高各类企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基础性的管理领域,必须依法用工,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发展的共同前景。当前的劳动就业市场,依旧是无限供给,农民工将长期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特别是有些企业缺乏应有的劳动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侵害了农民工的多项劳动权益。当农民工在受到权益侵害时,往往不懂得利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工会、社会法律救助等渠道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之社会对企业方违法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进而不断越过底线。

第五节 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农民工文化水平有限

建筑行业农民工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无法权衡自身具备的权益,缺乏法律意识,对屡遭侵害的合法权益处理和纠纷解决能力不强。建筑业的农民工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对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没有过高的要求。在建设领域,在同一个合同工的带领下,农民工往往是一个地区的农民,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农民工通常会直接向农民求助信任。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如何运用劳动法来维护他们的权力,对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了解不多。许多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不知道,认定以及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若企业存在欺骗行为,以口头形式表示向其支付赔偿款。

二、农民工生活背景和思维定势制约

许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农民工所在家乡的居住条件并不好,居住环境糟糕。为了改善生活不得不来到城市务工。他们有能力承受风险较高的工作,相比其他工种,在城市从事建筑行业能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即便工作环境非常恶劣,但是考虑到收入更高,也就妥协了。一旦在工作中,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忍气吞声和不寻求法律支持是许多建筑农民工的选择。这是因为他们担心因为受法律诉讼影响不得不放弃已有的工作,并且受思想局限,农民工具有较强的小农意识,思想保守,交际圈较小,加班是常态,与社会发展脱节,缺乏对外部世界和社会发展形势的了解。

三、建筑领域农民工证据缺乏

建筑业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也受到雇主和承包商的压力,未按规定进入经营和办理相关手续。以口头形式与承包商达成共识,确定工作内容,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部分建筑行业农民工陷入到劳动纠纷后,并未意识到证据采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也不知晓证明自身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有工资单、医院诊断书和医疗票等等。建筑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雇佣单位和企业为了躲避责任互相推诿,部分雇主将能证明农民工与自身的雇佣关系,但是农民工并未持有,因此直接对农民工的主张进行了否定,并不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部分雇主拒绝配合律师调查,甚至是进行证据销毁或者是破坏,部分工人担心自身的工作机会因此丢失,也有可能破坏证据。因此,很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四章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措施建议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要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将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劳动群体写入相关法律,确立其法律主体地位;其次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行为提出具体的惩戒办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最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当地的政策法规,以更能及时准确的满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诉求。认真落实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对施害者起到警示惩戒作用。简化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一条维权的“便捷通道”。建立专门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无偿法律救助机构,鼓励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解决农民工的疑难问题,帮助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进行诉讼,以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节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规范现行的就业制度,在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得不到保障,即使国家出台各项刺激就业的政策,但农民工就业仍受到打击,因此要推行规范的就业制度,积极保障农民工健康就业。

第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危险工种如采矿业、建筑业等,建议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为农民工交五险,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劳动福利待遇,需要政府牵头,各用人单位积极配合,保障农民工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积极参与,开辟多种农民工维权渠道。开辟维权热线,使农民工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建立维权监督、举报制度,使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改变农村教育模式,培养适合农村及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加大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岗前或其他职业技能的培训。是为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是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节 加强文化教育

一、加强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着重加强中小学农民工子女所在城市的义务教育,政府要按照标准要求,针对所接收的农民工子女进行相应的学费减免、奖助学金等,为他们发放教育资金,减轻农民工的家庭负担。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人数多并且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没有达到要求的各地政府,应当针对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加大教育财政拨款、教育规划程度,认真审核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软硬条件,使其质量和发展规划符合要求。各地政府的教育特点应当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方式,对于一些要求应当尽到教育使命的民办学校,应当重点监督,保证质量,政府根据各学校的农民工子女人数所涉及到的费用进行财政补贴,义务教育期间的学生应当得到奖、助学金等国家和政府补助。除了政府的教育财政支持,国家也需要提升对这类学生群体的教育投资比重和规模,大力支持各地政府接收进入本地区的农民工子女,建立专门的学校等。针对高中教育资助体系,应当做到范围涉及所有农民工子女并进一步完善,将初中教育与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相衔接。根据农民工自身的不同特点,部分农民工子女可以选择通过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接下来的学习,实现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

二、保障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

改变职业教育培训的现状:选择性的降低职业学校的招生条件,放宽部分职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实行差别性的职业培训方式,让农民工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提升自身技能,并能够按照职业资格的认定标准获得资格证书。当前我国的职业技术学校要顺应时代经济技术的发展方向,需要改变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以及软硬件设施以适应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工提供最新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职业技术培训,为再就业提供保障。

第四节 政府积极履行职责

首先是各级政府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应对其进行执法监督。在各地区政府开展关于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工作时,中央政府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区政府农民工工作的开展,对于严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恶劣事件要监督案件的处理过程,并对政府工作人员中严重失职、违法包庇和不作为行为进行处罚。其次是将农民工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中,以此推动保障农民工的政策制度落实。部分地区政府过于追求GDP的发展,以农民工合法利益的损害为代价。这从侧面反映出政府的干部评价指标需要革新,应当将农民工工作的完成度划入政府干部评价指标中,加快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最后是政府加强监管,清晰政府官员的权、责、利,明了官员所负责的内容和范围。政府拥有宏观调控的权力,可以界定产权、配置资源、调整结构。

政府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可以依据宪法的原则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法规,约束对农民工的政策歧视和待遇不公,尽可能地使农民工享有公民和居民待遇;政府有权通过各种手段(经济的、法律的)对于拖欠克扣工资、劳动条件恶劣、无劳动安全保障措施的企业进行治理;政府可以推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政府可以进行保护农民权益的宣传,扩大影响;政府可以支持组建农民工维权组织;政府可以在就业信息的发布、市场培育等方面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政府可以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政府定期组织普法活动,让农民工充分了解劳动法相关知识,帮助农民工建立维权。

第五节 加强普法宣传

宣讲对象为全体农民工。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首先宣传我国目前所拥有的涉及到农民工的在法律治理方面的主要思想、基本法律法规,像《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等。推进针对农民工的知识培训,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让他们在处理问题方面,形成一种做事遵循法律、有事寻求法律、处事运用法律、化解依靠法律的良性循环。让农民工切实感受到法律知识对于他们这一群体的意义,让他们主动提高自身学习的热情。其次,增强法律知识宣传的密度,尤其是在临近过年、春节返乡阶段,在欠薪频率极高的时期进行专门的法律宣讲,循序渐进的建立常规、稳定的宣讲培训模式。

宣讲主体为司法部门。对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密集的地区,当地的司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号召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志愿者等,更加深入、细致、全面的照顾到更多农民工中的更多群体,像大学生宣讲团,他们利用暑假时间到社区、工地等,深入农民工群体中进行宣讲。

创新宣传方法:2019年,CNNIC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指出,“截至2019年中旬,国内农村网民数量已有2.25亿,是全部上网人数的26.3%,比去年底增长了305万”。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使用网络的人数逐渐增多,目前我国也处于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将普法与两微一端、短视频等农民工经常使用的手机客户端相结合,在他们日常娱乐中学习法律知,既让农民工觉得新鲜有趣,又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养。

结语

在改革和发展时期,农民工作为中坚力量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快速提升,用血汗加速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的特殊性,导致他们长久以来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不断地遭受侵害。农民工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长此以往,不管是从物质方面还是心理方面,农民工都处于一种边缘、尴尬的境。农民工处于被迫不平等的处境,长此以往必然会引起强烈的不满,当这种不满到达临界值,就会因为某一件事情持续发酵,引发社会矛盾甚至是动乱。

我国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从颁布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群众组织等全方面的维护其权益。并且,在导致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户籍制度问题上着力改革,改变因户籍限制所引起的政治、教育等权利上的不公平。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郑州市部分地区农民工进行调查。通过对农民工现状调查发现,农民工群体的问题在日渐减少,农民工的尴尬处境得以缓解,社会各方面地位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政治表达不顺畅、经济状况堪忧、文化权益受侵害、社会地位遭歧视的状况。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工会组织不健全以及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及维权意识不足导致。根据目前农民工问题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从相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知识与内容相方面进行阐释,力求找到解决办法。

关于农民工问题的存在和解决,已经并将继续是一个长久且艰巨的任务,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的人口和广阔领土面积的国家来说,户籍制度改革关系到的利益方面太多,整个过程必将缓慢且艰辛。但随着时代文明程度的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也得以提升,也不再有大多数人带着有色眼镜,这是令人欣慰的。我们现在所享受到的一切基础物质设施有相当的部分包含着农民工的汗水,希望他们在为社会做贡献的同时,也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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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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