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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校青字31号:关于印发《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1年07月04日 00:00   点击量:   发布人:管理员    资料来源:


各基层团委、直属团支部:
    为进一步发挥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推进和加强团内民主,完善团员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要求和团内有关规定,经共青团郑州大学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将《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校团代表常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

                                             共青团郑州大学委员会
                                                 2011年6月28日
附件:

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


(共青团郑州大学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郑州大学团代表)作用,推进和加强团内民主,完善学校团员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团中央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精神和团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代表常任制度是指经过基层团组织选举产生的本届团代会的代表,在其任期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充分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发挥作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四条  郑州大学团代表按照团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审查代表资格,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二章  团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凡当选为郑州大学团代表的,由校团委颁发《共青团郑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证》,参加团代表大会,参与相应活动。
第六条  郑州大学团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
政策,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团代会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章程、团内各项规定,维护团组织内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学校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工作、学习、科研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
第七条  在郑州大学团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议团委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在郑州大学团代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团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选举办法等有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在郑州大学团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十条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团员青年,收集、了解、反馈所在选举单位团组织的建设发展等方面情况及团员青年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团代表大会或校团委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对校团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参加郑州大学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团员代表会议及校团委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受郑州大学团代会或校团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遵守团的纪律,严守团的机密,对于涉及到团的机密问题及团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团委要求保密的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章  团代表常任制的制度组成
第十五条  郑州大学团代表实行任期制,即:代表每届任期与团代会当届届期一致
。如下一届团代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团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常委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的三级联动工作制度。每位校团委委员联系若干名团代表,以切实加强对团代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指导收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建立代表组制度,实行“代表活动日”,代表组在团代会闭会期
间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代表组会议,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内的有关文件;讨论校团委提交的问题;组织代表以社会调研、座谈、走访等多样形式收集团员青年意见、建议,提出建议案。
第十八条  代表评议制,组织团代表每半年向本选举单位的团员代表会议进行一次述职,接受本单位团员的评议和监督。对评议不合格的代表,要求其整改,拒不改进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  实行年会制。即郑州大学团代会当届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团代表大会年会,年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和审议校团委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新一年校团委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共青团建设发展的重要问题;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对校团委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增补校团委委员;确认代表的卸免;举行团代表论坛,收集代表建议案。
第二十条  建立团代表交流平台。为团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制定《团代表通讯录》,利用微博、飞信及QQ群,加强学习交流,相互监督。
第四章  团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一条  郑州大学团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一)受校级处分的;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工作需要调离团的工作岗位或脱离团籍的;
(四)因升学、毕业、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学生代表;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团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基层团组织提出,院系团委研究决定,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共青团郑州大学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共青团郑州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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