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

作者: 时间:2023-01-03 点击数:

背景导读

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统一战线进一步开拓创新,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


协商民主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国共合作和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成功召开为标志,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创造的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协商方式,到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完善的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形式,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各个层次广泛开展。协商民主理论在我国的最早阐释,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期间,周恩来曾精辟地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讨论。” 因此,协商民主在新中国从一开始就是探索和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产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在要不要继续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问题上,毛泽东明确指出:“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把人民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是第一次把协商的内涵从政治领域扩大到社会领域。1991年,江泽民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第一次从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高度来定位协商,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路径。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次从制度层面阐述协商民主。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

(来源:统战新语)

 

Copyright© 201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