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运军:以中共二十大精神引领政治协商工作

作者: 时间:2023-06-13 点击数: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明确了党领导下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为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基本遵循。结合中共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条例》,是新时代新征程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牢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的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最本质的特征,是牢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政治方向第一位的要求。梳理政治协商工作的发展脉络,能清晰地看到政治协商从有什么、怎么做,到如何规范和完善的逻辑。《条例》遵循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组织领导和职责、协商对象和内容,规范了政治协商活动的筹备开展、成果运用和反馈、保障机制。《条例》明确规定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

政治协商作为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态,通过平等对话、公开讨论的协商议事形式,有利于人们对现实问题的了解,在平等对话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形成共识;有利于增强对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政治认同,树立公共权力和公共决策的权威。政治协商有助于强化政治共识责任担当,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政治协商才能确保奋斗目标和方向的一致,才能充分发挥政治协商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准确把握政治协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共二十大报告在“全面发展协商民主”部分要求“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的基本要求,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明确政治协商的行为准则,保证政治协商按照规范的程序正常进行。《条例》规定政治协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政治协商的制度形式。《条例》所称的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条例》规定,政治协商只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工作,正是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是执政党同参政党的协商,它要协调和解决的是执政党同参政党的关系;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则是更大范围的协商,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要协调和解决执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直接的政党协商具有政党性、权威性、高层性、直接性,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更是规模大、范围广、综合性强。

(二)明确政治协商的行为规范。首先,《条例》明确了组织领导和职责。中共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明确了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党委统战部和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其次,《条例》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会议协商、约谈协商和书面协商形式开展政党协商。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开展。

最后,《条例》明确政治协商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完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三)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条例》以有效和管用为主线,从知情、沟通、反馈三个环节入手,规范政治协商程序。具体来看,政治协商应该经过五个程序。一是制定协商计划的程序,要根据本地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来确定协商议题;二是做好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协商方案的制定程序,党政部门要提前把协商材料送交政协和有关参与者,政协及有关组织要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三是组织协商会议和相关活动程序;四是汇总与报送协商成果程序,应在协商会议结束后几个工作日内将协商结果报送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五是办理与反馈协商结果程序,要规定承办单位向地方政协反馈办理进度等具体情况,明确办理的时限要求,明确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的程序等,确保协商成果能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重点把握推进政治协商的关键点

推进政治协商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具体的要求。中共二十大报告要求“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重点把握推进政治协商的关键点。

第一,提升政治协商过程的公开性。《条例》规定了政治协商活动筹备和开展,表明政治协商是一项严肃的公共政治过程。政治协商过程的公开性,首先表现为协商议题的公开。其次是建设好专门协商机构的公共平台。协商议事的交流、辩论、互动都应该在一个公开的共同平台上进行。第三,至为重要的是信息的公开。获取真实、广泛和详细的信息是协商主体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完整全面的信息共享也是参与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最后,协商共识和最终决策的作出都应该向协商的参与者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提升政治协商成果转化的责任性。《条例》重视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确保协商成果与党委和政府决策的有效衔接。政治协商的过程是通过协商而达成共识的过程,实质上则是参与者共同承担公共责任的政治过程,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对于政治协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协商主体的责任感,协商议事更加科学民主,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对公共决策的认同感,意味着决策的公正性、可行性及效率性。

(来源:团结网)

Copyright© 201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