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团结网]新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历史担当——新时代民主党派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工作的政治责任

作者: 时间:2018-12-25 点击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伟大革命、伟大征程、伟大事业、伟大实践的“四个伟大”中,逐步构建和完善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多党合作协商民主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内容和现实途径,而坚持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1989年通过的《实施意见》规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责任担当,构建了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蓝图。

1993年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我国宪法,2012年将其确定为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截止2016年我国政党制度、政党协商制度逐步成熟。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日趋健全,对推进发展和有效完善协商民主政治和民主监督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是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所在,如何强化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等,尚存在诸多基础性问题仍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协商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

1993年,中共中央采纳民主党派的建议并形成了宪法第4条修正案,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并为人民政协的履职制度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宪法依据。“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中共在政协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重点是共产党接受民主党派和各个方面的监督,民主监督其内涵包括提意见、作批评、出主意。

在我国政治实践和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并没解决得很好,在人民政协中,民主党派怎么有效地对共产党进行监督?参政党在民主监督中承担的使命和责任是什么?推进有效监督的主要障碍是什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否存在?党派履职的权力义务硬保障?民主监督机制实效等。客观地讲,目前我国法律支持和文件规范的法理不足和制度不够,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亟待完善。

(一)按两《意见》理性地推进协商监督的规矩意识

首先,协商监督不能搞一言堂,不能受人为因素左右,不能存在主观随意性。其次,不能以简单的、形式化的东西来等同协商监督。“团拜会”“茶话会”诸类活动,不能“协商”“热闹”后“人走茶凉”,挫伤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热情。最后,没有保障的权力,就不是法定权力,也不存在附加权力之上的义务。对民主党派而言,“参政”是权力和政治渠道问题,“议政”是义务和能力水平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意义缺乏深刻理解,另一方面就是协商监督和民主监督缺乏健全规范的制度约束。

(二)按两《实施意见》切实保障民主党派的履职权力

参政议政是以民主党派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是各个民主党派最基本的权力和义务。维护好、保障好、行使好这些权力,是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最基础的工作。在协商监督中,由于没有对监督程序、主体、客体、内容等的立法,就监督者而言“弃监”现象,就被监督者而言“拒监”现象,就监督过程而言“弱监”现象,就监督结果而言“虚监”现象仍然存在。民主党派议政中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基层政协对党派建议案、提案的办理,很多仍停留在领导批示上而束之高阁,难以保证其参阅、交办、督办、落实到反馈等,各个环节都受到应有的重视。

(三)按两《实施意见》着力推进协商监督的工作实效

一个稳定有效的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机制,可提高参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监督水平,可保证民主党派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作用。推进和完善协商监督制度建设,会直接影响党派参政议政的范围和层次,为参政党提供更广阔的政治空间。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完善和保障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全面有效地发挥作用。譬如,现行的人大和政协会议同时召开,就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在一个比较完整的民主政治运行过程中,就中国民主政治的整体系统而言,先有协商,后行票决,改进政协人大两会几乎同时召开的现状。

二、解决推进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制度建设,有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热情,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和义务,为党派民主监督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其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要做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和规范办事,否则,追究其有悖工作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解决好协商监督中不规范的问题。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政协组织不是主体而是平台,不是无所作为的平台,而是大作为的平台。

一是要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民主党派参政制度

依据《意见》民主党派参政的基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政成员只有在人大、政府及司法等实职安排,参政议政才能得到最直接的体现。两《意见》并没数量和职务的具体规定,只按“应占适当比例”、“应有适当数量”、“要适当增加”、“要逐步增加”、“可视情况”等,其执行情况和结果是安排只能偏少不可能偏多。为此,应科学规划和明确规定各级选配党派成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数量、正职的比例、落实时间等,以保证协商监督政策执行的实效和质量。

二是将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健全具体制度

参照两《意见》“三参与”原则,明确党派组织有权参与本级所在层面协商,对哪些人选协商,在哪个环节协商,以及协商方式。此外,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地方事务管理,参与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哪些会议活动党派参加,事前调研提供有关材料,形成党派意见等都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要体现协商在决策前的程序,保证协商结果落实,避免事后通报式协商,以及在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象征性的协商。将党派参政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制定相应的执行规范和操作程序,按“合议共商”规则进行理性行事。

三是强化协商监督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保障

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一是要建立长效、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从监督程序、范围、内容、知情渠道、采纳落实、反馈、检验效果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要重视党派监督,强化监督意识。真正把民主党派的监督,纳入到政协工作机制中,充分发挥和加强参政党的监督作用,保证民主党派的监督地位。三是要鼓励和引导党派,提高和拓展监督层面。协商监督是双向行为,就被监督者而言,要有“引火烧身”的精神,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民主党派“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多提意见、建议和少唱赞歌,对总唱赞歌的也要批评。

宪法是我国唯一对协商民主的实体内容,有明确阐释的一部国家法律。《意见》这样的文件,毕竟不是法律法规,还处于政策实施层面,不具普遍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协商监督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尚未全面发挥作用,没有法律法规给予进一步的程序细化和制度支撑。把现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内容法律化,依法定程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把相关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层面,为协商监督建设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民革河北省委理论宣传委副主任王书波)

Copyright© 201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