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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构建

论女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构建
俞天海、李帅
(郑州大学 人事处,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女性职工已成为我国劳动力队伍中的重要力量,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女性职工在发挥着社会改革发展中坚力量的同时也面临着其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风险,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构建新时期女工维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 女工权益保护现状
值得肯定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上政府部门大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我国女性职工的法律意识及权利意识都显著增强,女性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现阶段妇女在就业、劳动、教育等领域往往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她们走上工作岗位后,虽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却并未因此消减,女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在一些私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特别突出。
首先,女性职工在法律上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但性别歧视依然存在。用人单位一般认为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要面临结婚生子等问题,势必要影响到工作,并且社会上的普遍观点认为女性的工作能力不如男性,所以女大学生找工作就更难了。其次,女性职工要在家庭和工作之间来回转换角色,收入偏低,经济压力大。据调查,虽然中国妇女就业率排在世界前沿,但其他地位仍然低于男性,就业率以及就业结构都不如男性,这种现状也不利于女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有,近些年来,我国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逐步完善,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又相继制定了11部涉及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7部有关维权的行政法规,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等等;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加强了许多;但是但法律保护机制依然不健全,这些法律法规相当多的还太过原则,惩治性条款不足,还缺乏执法主体,监督机制不足,有执行弱、弹性大等问题。 最后,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都认识到女性职工的重要作用,也加强对女工的保护,但是女性毕竟是弱势群体,她们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渠道较窄。
所以,我国女工维权难的现状依然存在,对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还需要加强。
二 女工维权难原因分析
诚然,现实中女工难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
(一)劳动力市场饱和的社会大环境下女工维权艰难。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掌握绝对的主动权,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特别是劳动权益保障困难重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测算表明,“十二五”期间,我国劳动力供求缺口多达1300万人左右。而从职业介绍情况来看,2009年全国女性登记求职人数为2517.6 万人,分别占全国登记招聘人数和求职人数的41.64%和43.36%,本年度成功介绍职业的女性职工人数为1216.654 万人,占女性登记求职人数的 48.33%。 所以,在激烈的的竞争中,女性职工要获得同等的就业机会,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这种状况下获得工作的女工要想维权维权又会顾虑重重。据调查,近几年来,由于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减员增效以及企业重组等情况,加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各高校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更大的选择权,女工要想维权,往往要承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变相报复的风险。
(二)女工的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宪法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早在 1990 年就加入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国际法公约。但是现实往往令人尴尬,有些问题法律也难以禁止,比如在职务晋升问题上,企业一般并不会明文规定参与竞争者必须为男性,但其在录用和决策过程中可以直接将女性忽略掉,维权工作的途径受阻。同时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待遇权常受到侵害,对于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问题,法律更是未作出任何规定;再如女工在“三期”中享受待遇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除此之外一些企业不给女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克扣工资等也是侵犯女工合法权益的的情形。
(三)当下社会是以经济效益为衡量标准,一些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片面化,也对女工的合法权益得侵害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首先,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维稳和政绩考虑,对侵害女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采取消极执法的态度。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调查统计非公有制单位有61.8%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一些女工在生活条件简陋恶劣条件的情况下工作10小时以上。 其次,长期以来,我国对女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以国家的政策保护为主,通过工会和妇联组织实施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过去的保护手段和方式逐渐失效,新形式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实施主体还未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四)女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成本高。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尽管现在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但其在学习法律、认识法律从而运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为淡薄,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使维权工作常常陷入死胡同的局面,女性维权能力不容乐观。而且现有的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即工会出面调解,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再找法院,仍不服,再上诉。由于仲裁裁决一般没有终局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都不满意而起诉。因此当事人经过仲裁、甚至一审二审,大量时间就这样过去了而问题往往还得不到解决,有些甚至还没有确认劳动关系。并不是每个女工都有难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一些受了工伤的女工更是艰难,她们只能盼着早点拿到医疗费治病,所以很可能就此放弃或者妥协。由此可见女工要想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就要做好进入长期诉累的的准备,维权成本较高。
三 女工维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
尽管女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受到社会环境因素、政策以及女工自身原因等影响,但是要从根本上使保护女工合法权益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还是要以法制为保障,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使女工法律维权途径更加健全。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正。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首先都是通过立法形式对女工的权益进行保护是的。可以肯定的是近些年来我国对女工权益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女工保护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女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又给予了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还仅局限于妇女生理性别的保护,要提高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层次和水平,而更应重视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以及自我发展的权利。首先就是男女在立法上的要平等,我国一直在努力使法律上的形式上的平等真正落实为现实生活当中的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种立法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其次,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修正使女工权益的特别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要给予修正及完善。还有,女性职工在医疗保险以及养老金的享有上受到限制还源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典型差异导致的女工们在贡献自己的青春年华后并没有的到法律所规定的应有保障。而现行《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也有其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因此,对女工人们的社会保障给予全面立法,是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如前所述,对于一些原则性强的法律,要积极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保护女工权益的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欧美等发达国家走在世界前列,如美国除了强调性别公平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和规定外,特别强调就提高女性就业比率,促进女性就业质量问题。所以我国对女工权益的保护要在立法上要积极向国外借鉴经验。
(二)加强对女工权益的司法保护
在法治国家,人们的一切社会纠纷都要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从而信仰法律。我们都知道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又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道底线。其实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应当纳入司法保护的渠道。通过赋予女工相关起诉权,这样就通过法庭审判使女工自身的权利的以维护。例如在日本,政府通过宪法司法化来保障女工权益; 1970年的名古屋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女性职工因生育而辞职是对女性从业人员的结婚自由的制约,因此违反了宪法第13条、14条、24条的精神,因此无效。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也同样采用司法化的模式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由此建构起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最后底线。 在我国,司法维权途径不畅以及司法维权成本高是女工维权难的两大原因。女工权益保护主要包括就业权益、职业权益和离职权益以及女性特殊权益的保护,这些主要是劳动权益。如前所述,我国司法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采取的是首先工会对相关纠纷进行调解,如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则会要申请劳动仲裁,若还不服则可以到法院起诉,甚至上诉。这种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一般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从而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诉累,违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与仲裁法的仲裁自愿原则的理念不符,行政法特征明显。 所以要疏通女工维权渠道首先要在维权的法律程序上着手,考虑到现阶段完全废除仲裁前置可行性不大,所以就要扩大劳动争议直诉的比例,加强司法程序在维护女工权益方面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女性受教育水平也提高了,女工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通过法律来维权也成为她们的不二选择,但是往往在维权成本过高的压力下被迫放弃。究其原因主要是现阶段,劳动争议维权程序过于复杂,程序僵化,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各自为政,两者之间有不能达成信息共享;加上相关部门维权效率低下,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度,使侵权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建立企业工会、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三者之间的联动机制,以实现信息畅通共享,工会要积极在企业中加强宣传,及时了解权益受侵害女工的情况,为女工维权寻找合理的渠道,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积极处理来信来访女工的诉求,提高自身行政的效率,而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要与行政执法部门相协调,同时要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渠道,简化女工们起诉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条件,保护女工不至于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诉讼。
(三)提高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仲裁判决的执法力度
现实中很多女工经过了调节、仲裁、诉讼的漫长煎熬后终于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然而用人单位却迟迟不予履行,这无疑挫伤了女工对司法的信心,也是对现行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的极大讽刺。法院对涉及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案件,一般可以直接执行,因此类案件具有明确的给付性内容。但更多的关于开除、除名等劳动条件的执行,确不得不寄托于企业自觉完成,法院对劳动纠纷案件的执行效果要受到企业的自觉性影响。据了解,一些单位往往制定了一些管理规章规章制度,但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败诉后,法院来执行时,很多时候不支持法院的工作。所以才会出现农民工们拿着法院的胜诉判决在街头拍卖的无奈之举。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又会产生相关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所以法院在执行时也会顾虑很大,影响执行效果。
面对这种困境除了法院加强执法的力度外,一是在立法上要建立健全司法执行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司法执行法律尚不完善,民讼中的一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很难适应劳动争议案件,操作难度大,因为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执行性。因此,建立健全有关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已是当务之急。二是要加强执法监督,将各种保护女工权益的力量进行整合,形成制度偏于操作。另外,完善妇联、工会的职能适当扩权,设立专门的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机构,这些监察机构要具有独立地位,对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并积极预防,配合法院等部门对侵害妇女各项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三是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定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另外从法院角度看就是设立女工劳动权益执行法律机构,这也是一个方便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执行的机构。
综上,我国法律对女工权益的维护进入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还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用人单位以及女工自己的努力,形成合力,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更加完善的保护女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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