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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保护研究(杨妮娜)

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保护研究(杨妮娜)

摘 要: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以非正规形式提供就业岗位的经济方式迅速发展,同时,非正规就业也呈现出明显的女性化趋势,而女性在参与非正规就业过程中,大多面临难以实现和维护自身福利权益的困境,这种现象对女性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消极作用,加剧了性别的不平等,阻碍社会进步,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当前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益受损的现状与原因的探究,在理论上分析解决这一难题所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女性 福利权 社会权利

一、基本概念解读
(一)非正规就业的含义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非正规就业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但在发达国家较早的研究中,通常不使用“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大多使用非标准工作(nonstandard work)或非典型就业(atypical employment),这种非标准性的工作主要包括临时就业(temporary work)、非全日制工作(part-time work)、偶然工作(contingent work)、劳务派遣(dispatched work)等多种方式,在中国学者的研究中,最初使用的就是灵活就业的概念。
非正规就业一词的提出,是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原本含义为在正规的或非正规的企业中进行非正规工作以及在一定的参照期内所有非正规的就业形式,在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概念性框架中看来,非正规部分主要是指私营非法人企业。
在中国,由于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与国际社会有所差异,我国目前并没有完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概念对非正规就业进行定义,中国学者在借鉴国际劳工组织所界定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形成了不同与其原始定义的概念界定。有的学者将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没有纳入国家就业统计的从业人员定义为非正规就业 ,有的学者则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受雇者、社区管理和公益服务劳动者、劳务派遣工以及雇佣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定义为非正规就业 ,有的学者认为,非正规就业指正规部门中没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以及非正规部门中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就业 。由此看来,学术界关于非正规就业的界定还存在许多分歧,只在非正规就业中就业形式、雇佣关系的非正规性上得到了比较一致的认可。
基于学界研究,本文认为,非正规就业不仅包括在非正规部门或组织中的就业形式,如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企业中的就业、家庭手工作坊等小型部门的就业;还包括在正规部门中从事非正规工作岗位的就业方式,如临时工、小时工、短期合同工、分包生产的外部工人等。由此,非正规就业女性则是指在非正规部门中就业或者在正规部门中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女性,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突击性、定期合同式等特点进行就业的女性。
(二)福利权的含义
福利(welfare)是社会科学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概念,通过不同学者对它的研究,它基本涵盖了人类的基本需要,既包括住房、食物、安全,也包括良好的环境、自由的行动、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以及经济安全等等方面,是一种外延十分宽泛的制度安排与状态。
福利权则是公民满足生活基本需要,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类基本权利,致力于福利权研究的学者托马斯•汉弗莱•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提出的公民权理论,是福利权较早的表述,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公民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就是接受国家提供的福利,马歇尔更指出,国家提供福利是公民权历史演化的顶峰,国家必须保证公民能够获得足够的收入、社会服务和教育,国家应立法并承诺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公民所要求的福利及待遇不是一种对穷人的慈善救济,而是不可忽视、更不可剥夺的权利。
福利权最早用来描述社会福利方面的利益,是一种积极地权利,但根据公民权理论,我们可以发现,福利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服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利,基于此,可以认为,福利权作为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在收入维持、衣食、健康、住房、就业、社会服务等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所享有的权益,是公民社会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受损状况分析及原因探究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形式也日趋普遍化,世界各国的劳动力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非正规就业形式自其产生以来,因其灵活性、门槛低、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等特点,迅速发展,据调查,近几十年以来,妇女占据了欧盟大部分新创造的就业岗位,其中,有接近35%的女性劳动力从事非全日制型的工作。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非正规就业也呈现出明显的女性化趋势,但另一方面,大量的事实却在表明,女性在参与非正规就业过程中却普遍面临着难以保障自身福利权益的困境,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福利权受损状况已经十分严重。
(一)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受损现状概述
从社会就业总体结构来看,女性就业者比男性就业者权益受损状况更加严重,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到的福利权受损状况,既有男女两性都遇到的共性问题,更有对女性群体的性别歧视,这一现象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中更为严重,通过相关调查发现,外企以及国有企业等正规单位在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上往往要好一些,一些私营的小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非正规吸收就业的单位往往为节省成本,逃避职工社会保险支出,拒绝给非正规形式就业的女性办理社会保险,拒绝保障她们应得的福利权。
非正规就业女性所遭受到的福利权益受损状况比较严重,其社会保险领域的覆盖面明显低于正规就业女性,根据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进行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有近14.2%的流动妇女在外出打工期间遇到“工资被拖欠或克扣、工伤医疗保险不给办”等不公平对待,非正规就业女性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覆盖率较正规就业女性低近60个百分点,医疗保险比例不到20%,失业、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则更低。除社会保险以外,在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如病假工资、产期/孕期保健工资、带薪休假等,在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中几乎都不存在。尤为严重的是,雇主往往通过采取多种侵权策略对非正规女性进行剩余价值榨取与利益剥夺,如寻找各种借口克扣工人工资和福利利益,采用欺骗的方式或寻找各种借口不给非正规就业女工办理社会保险,通过调岗、停发工资等方式胁迫女工放弃福利权益等。
(二)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受损原因分析
1.女性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更易被正规就业市场排挤
中国目前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出,新型科技与新式生产方式的推广,使大量知识水平较低的女性劳动力被新鲜的先进劳动力所取代,致使大量女性难以在原有职位上继续工作,加之我国近年来在各领域积极推行体制改革,大量的“铁饭碗”被改制成为“合同工”竞争上岗,下岗职工人数激增,在此过程中,由于女性职工自身生理状况劣于男性以及家庭生活的双重限制,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失去工作岗位;在下岗后的再就业过程中,女性又因其自身技能所限以及企业招工的性别区分对待等策略,致使其很难在正规就业岗位上实现再就业。但女性群体基于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所迫,必须参与就业获取经济收入来减轻家庭生活压力,这直接导致了大量女性退而求其次,而向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寻求就业机会。非正规就业岗位较之正规就业岗位,往往具有不稳定、收入低以及福利缺失的缺陷,加之非正规就业岗位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这也迫使在此领域就业的女性为得到就业机会而忽视甚至被迫放弃其福利权益。
2.社会福利制度不完善,法律规制存在空缺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实施的,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最为基本的保障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作用在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社会福利制度,其作为一项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与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社会权利紧密相连,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的劳动者设计的,其缴费办法、计费年限以及待遇享受等都依据正规就业情况设计,门槛过高,与非正规就业的灵活性、易变性及收入低的特征不相适应。同时,我国《劳动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各种社会福利往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条件,但在非正规就业中,就业者与单位的雇佣关系比较松散,工作方式变化频繁,劳动者往往没有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用人单位往往也为减少支出而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空白之处,缺乏相关的规制,在劳动者不能提供明确的劳动合同时,其权利受到侵害维权时异常艰难。
3.户籍制度的限制,社会对流动人口的歧视
目前我国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中,女性流动人口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这一群体中大部分是科技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她们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主要是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这些女性的丈夫往往有正规工作,她们则为了兼顾家庭生活更倾向于选择非正规的就业形式,但目前我国实行二元制的户籍结构,从法律上划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户口迁移难度很大,而相关的社会福利往往又与户籍挂钩,无法取得户籍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在制度上限制了大量女性群体的福利权益,同时,农村长期没有享受过社会福利,农村劳动力的福利意识相当淡薄也致使其没有相应的观念维护自身福利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我国传统上历来对流动人口有歧视的倾向,在城镇中,地方政府和社区服务机构以及城市市民往往对流动人口有很大的偏见,致使大量流动女性不被社会所接纳甚至遭遇歧视,也极大地损害这部分女性的社会福利权益。
4.非正规就业女性自身维权意识匮乏,维权能力不足
对权利的了解是权利意识强弱的首要前提性条件,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女性普遍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而缺少了解福利权知识的渠道,致使其对福利权利的了解处于严重匮乏的状态,据了解,在进城打工的女性农民工被问及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险问题时,大多表示根本不了解,同时,由于大量非正规就业女性没有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往往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致使其维权意识缺失,这直接导致了她们在福利权受损时,理所当然地接受了下来。另一方面,现实中,由于非正规就业岗位的可替代性极强,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同质劳动力大量存在,致使本就有限的就业岗位的竞争日趋激烈,劳动者为保住就业机会往往在社会权利方面作出妥协,再加上多数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个人力量有限,其缺乏与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没有足够强大的组织为其服务,其个人维权能力严重不足。
三、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保护对策思考
(一)完善劳动立法,扩大权利保障范围
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的福利权保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与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福利权保障还存在法律的盲区,在实践中也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因此,应当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正和完善,将非正规就业形式合理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将非正规就业形式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切实保护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是非正规就业人员获得与正规就业人员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及其他与劳动权益相关联的社会权利,同时,应当在《劳动法》中合理增加关于女性群体地位以及权益的保护,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消除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作为劳动立法的内在精神切实遵循,将妇女发展作为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内容着力发展,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
(二)改革户籍制度,消除权利保障障碍
由于人口流动造成了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尤其是流动女性的歧视和排斥,目前由于福利权益的实现程度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中国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非正规就业女性没有受到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失去了她们本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这种户籍制度最终的结果是非正规就业女性付出同样水平的劳动却不能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同等认可,使这类劳动者越来越被国家政策“边缘化”。由此可见,改革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改革现存的这种僵化的户籍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福利制度的缺陷。同时,在改革户籍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逐步建立大社保机制,将原本这种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变成惠及全体劳动者的不分城乡区别的机制,使非正规就业女性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促使其融入工作、生活的社会,消除其在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实现真正的社会融合和福利制度的惠民性。
(三)改革妇联组织,鼓励女性劳工团体依法维权
自妇联成立以来,其作为全国最大的妇女团体,在保障和促进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成就,但目前,我国妇联的独立性仍很欠缺,受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影响很大,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属于半官方、半民间的社会团体,不能以独立的身份充分彻底地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对妇联组织进行改革,充分强调其独立性,发挥其作为自治性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独立性地位,政府应以引导者而非领导者的身份参与妇联的工作,鼓励其为维护妇女权益所进行的一切有益活动,同时,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的民间社团组建经验,鼓励和扶持新兴的女性劳工维权组织,引导非正规就业女性加入相关的维权组织,通过维权组织开展的活动增强其权利意识,真正做到通过社会团体的力量保障和促进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福利权。
(四)做好基层工作,提高非正规就业女性维权意识
非正规就业女性往往缺乏对自身的正面认识,不能摆脱对自身能力的否定,必须通过基层组织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帮助非正规就业女性提升对自我价值的正确认识,帮助她们挖掘和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就业,基层社区组织应当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个人的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和素质水平培训与教育,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如烹饪、花艺、缝纫等技术和手艺,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从而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再次进入正轨就业岗位就业。同时,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维权意识淡薄的状况,基层组织应当通过组织相应的法制教育培训及讲座,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女性劳动者的平等意识和维权观念,破除女性劳动者自身的性别自卑状况,同时,针对其弱势地位对其进行补充性支持,通过聘请相关的专业人士提供意见的方式等鼓励其在合法的福利权益遭受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结语
保障妇女权益是社会和谐、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保障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福利权益是维护女性权益中的重要一环,当下中国已进入注重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协调发展的时代,非正规就业领域女性福利权的保障也成为判断社会政策是否利国利民的重要指标,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从各个层面共同发力,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与地域歧视,消除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实现的障碍,保障非正规就业女性福利权的实现,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