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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女性家庭冷暴力问题分析

知识女性家庭冷暴力问题分析

宋雅芳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在所有的家庭问题中,家庭暴力的问题较为突出,家庭暴力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形式是随着社会发展及家庭结构的变化而随之演变的。而这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就是:“家庭冷暴力”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上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与此同时“家庭冷暴力”也是最隐蔽的社会问题之一,因此需要我们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家庭冷暴力”的概念进行诠释以及对知识女性“家庭冷暴力”存在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解决“家庭冷暴力”的对策,希望能够对关于“家庭冷暴力”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冷暴力 原因 对策

近来,关于家庭冷暴力的报道屡见报端,尤其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由于新《婚姻法》使身体暴力受到遏制,精神上的冷暴力现象便更趋明显,这一隐蔽的社会问题对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都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但是家庭冷暴力作为存在于精神领域的一种不和谐因素,长期以来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并且难于取证,在人文精神高度发达的今天,家庭冷暴力还处于无处可断、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迫切需要得到社会和立法的重视。
一、家庭冷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目前,对于“冷暴力”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夫妻之间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意见不合等原因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采取漠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对待对方。包括避免语言交流、不与对方进行日常沟通、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以及根本不分担一切家务劳动等非正式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有意或无意地使用心理对彼此进行精神上的折磨,在家庭冷暴力长期笼罩下的婚姻是不正常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彼此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也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根据对社会上家庭冷暴力现象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特征:
1.隐蔽性。
冷暴力的发生地点一般是在家里,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很难察觉得到。
2.家庭冷暴力行为具有多样性。
冷战、言语攻击、逃避责任等都是它的表现方式。
3.主观上的故意性。
家庭精神暴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总是持着主动、故意的态度 ,而且大部分情况下都有很明确的故意。
4.司法认定困难。
家庭冷暴力的“暴力性”弱,不打人不骂人,不会头破血流,但却危害性很大,往往具有“伤人于无形之中”的能力。而且不易查实,对于社会和法律的制裁,“施暴者”往往能得以避免,因为这种情况在司法认定中存在极大的困难。
5.家庭冷暴力发生的人群较一般家庭暴力具有高学历性。
相对于一般家庭暴力的粗暴方式来说,知识水平高的人由于受到来自知识及道德的约束,在遇到家庭问题时会避免动粗,而会选择非暴力的方式来处理家庭问题,相比较知识女性家庭中的冷暴力现象就尤为突出。
二、家庭冷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引发家庭“冷暴力”的因素很多,它包括深刻的社会经济文化原因和复杂的个体因素,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家庭结构转型
女性经济地位提高引发两性的家庭权力之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维系家庭的核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把中国卷入了全球经济竞争中,这使得中国社会生活、人民观念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模式受到猛烈的冲击,相应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女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封建社会中只能起到次要的协助的作用,男性承担着主要的生产劳动工作,进而站在了主导地位。经济上的这种依附性成为决定女性在家庭生活以及社会阶级中的从属地位的直接原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被从家庭壁垒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她们成为了可以自食其力的人。第三次工业革命,即科技革命的到来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标志着工业文明、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开始,依靠体力上的优势谋求生存的时代已经成为了历史。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日益增长,男性和女性在从事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差异逐步缩小,更多的女性早已不再对丈夫产生经济上的依赖。在许多城市家庭中,丈夫已不再是承担家庭经济消耗的主要力量,越来越多的妻子经济收入已经超过了丈夫,在家庭生活中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婚姻趋向自主化,家庭关系趋向民主化等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思潮的涌入和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衰退没落是这些变革产生的主要原因。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使女性提高了自我意识,也让她们在家庭中提高了自己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近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封建传统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当今社会仍然有不少男性还是秉持大男子汉主义的观念,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拼命想要维护自己正在落没的“权威”。当在家庭生活中与妻子发生矛盾时,一旦妻子有逆反情绪或反抗行为,他们便认为这是破坏自己的权威形象的行为。然而在日益法制化的社会中,家庭暴力逐渐被摒弃的情况下,他们用减少语言上的沟通,对妻子的不关心、故意忽视、冷漠等其他精神虐待行为作为惩罚的手段,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满足控制欲,以达到巩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总而言之,家庭“冷暴力”的产生是与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上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男女双方进行家庭地位斗争的产物。
(二)社会文化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是由野蛮社会慢慢的向文明社会进化的,这个过程也必然影响着家庭生活,反映在家庭暴力这部分,那就是家庭暴力的方式也随之变得“文明”起来。其中表现在和以往野蛮的肢体暴力相比,现在的家庭暴力倾向于动口不动手,甚至连口都不动。这无疑和当今社会人们的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处理事情变得更为理智有关。但这种所谓文明的暴力的危害程度,比之以前,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现在的“冷暴力”将过去低级的肢体虐待转变为高级的精神折磨,转变为心灵的对抗,转变为智力的对抗,这种转变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现实社会一幕幕的惨剧无疑是最好的见证,不得不让人深思。因此,冷暴力也是一种“文明病” 。
(三)法律因素的影响
家庭“冷暴力”问题滋生的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仍然存在漏洞,立法的不健全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都给家庭“冷暴力”的发生带来可趁之机。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家庭暴力惩罚的明确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这仅仅达到了有效遏制一般家庭暴力的效果,并未涉及“冷暴力”问题的解决,自然操作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其次,由于家庭的暴力问题涉及到家庭情感,其间敏感复杂异常,需要全面的考虑,综合的应对,才有处理好的希望。所以,司法官员也往往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在这方面用力不足,这自然不利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助长了该类事件的增长。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对策
(一)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
为了彻底解决家庭“冷暴力”问题,我们必须要对家庭“冷暴力”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长期以来,家庭“冷暴力”总是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家务纠纷而普遍不能引起社会重视。因此,只有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意识到家庭“冷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对家庭中的女性成员人身的严重伤害和对权利的侵犯时,才能促使整个国家及民众认识到解决问题的急迫性。其次,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得男女平等的观念进一步的深入人心,摈弃那些落后的封建思想,增强广大妇女,尤其是深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妇女的维权意识,使她们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要发挥好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的作用,比如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当针对现实状况,做好保护受到家庭暴力虐待的妇女的立法工作;妇联应当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切实为妇女权益的维护出一份力。
(二)检讨现存各种类型的社会干预的方式,建立综合干预机制
传统的家庭矛盾调解的方式,对于解决家庭冷暴力效果了了,甚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暴力转化、升级。由此,笔者以为,检讨目前各种社会干预的类型和方式,建立综合干预机制是必要且亟需的:
首先,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小组,深入社区了解情况,研究家庭矛盾中出现的高发、频发问题,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此外,强化监督,对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例进行跟踪落实。
其次,加强妇联在构建和完善抵制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民政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在职能交叉的部分推进联合办案,形成合力,维护受到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立法,加大对受害者的赔偿力度和范围
解决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根本保障,是完善相关的立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从大量现实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家庭生活中,一些女性在夫妻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已经意识到丈夫的某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也试图向法律和社会寻求帮助,“但是法律和社会没能成为她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武器,没有及时给她们提供便捷有效的求助渠道,也没有为她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不能顺利离婚,她们就不可能摆脱被人格侮辱或被精神折磨的处境。” 新的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已做出一些规定,但并没有详细解释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上没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第二,即使法律对家庭“冷暴力”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家庭“冷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依照法律规定取证具有一定的困难。由于家庭“冷暴力”是精神上的虐待,并没有一般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有形的肉体损伤,因而其取证的难度更大于普通的肉体暴力。
第三,包括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内,面对家庭暴力问题,人们一般多采取宽容和冷漠的态度。家庭“冷暴力”不同可见的肉体摧残的一般家庭暴力行为,而是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因此,受害女性不能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只能一味的委曲求全。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我们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哪些家庭“冷暴力”行为属于违法的,如何依法取证,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加大对受害者相关的精神赔偿。在立法上应该规定对家庭“冷暴力”受害者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家庭“冷暴力”问题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全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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