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近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通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标准在国家授权范围内顶格执行,优惠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和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