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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3-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我校2002年5月19日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郑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下属各院(系)、图书馆、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等与党组织相对应的所有二级单位均应建立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院(系)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院(系、部)的重要形式。应坚持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校、院(系、部)中心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领导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依法监督领导干部的工作,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必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教代会公布、通报本部门的重要事项,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召开代表大会的单位可将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同时作为本部门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比例一般掌握在教职工人数的20%至40%,以系(教研室)、科室、班组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本部门各方面的人员,教学单位教师和非教学单位一线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含“双肩挑”人员)。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和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开会时,可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共青团干部和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部门,应选举5至9人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成员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和一线职工应占多数(含“双肩挑”人员)。

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党政工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书记或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不再设立主席团。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教职工大会不计届。大会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教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取得多数教职工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会议。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到会正式代表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二;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到会教职工人数应不少于60%;大会的表决必须有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及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二级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教职工大会可不搞提案),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以系(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教职工大会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二级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办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各基层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或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教职工(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二级教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换届工作应遵照学校教代会的统一安排进行,会议的组织形式、候选人名单等应事先征求校工会的意见,会议形成的决议、报告等各种材料应报校工会备案。校工会作为我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具有指导二级教代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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