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规程

发布人:学术委员会 信息来源:其它 发布日期:2015.12.06阅读次数:

郑大党发〔2015〕10号

关于公布《郑州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系),各部、处、室:
    《郑州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规程》已于2015年6月17日经校党委二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实施。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
郑州大学
2015年6月17日

郑州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郑州大学关于设立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的暂行规定》《郑州大学章程》《郑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是院(系)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中心,统筹行使本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遵循学术规律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院(系)建设发展和学术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权利,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院(系)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一般由7-9名委员组成,总数为单数,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教授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在院(系)全体教职工中选聘。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系)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公布。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七条  院(系)党委(总支)、行政正职不得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或经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确认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主任委员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增补人选,经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由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我校或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的;
    (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连续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院(系)整体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或审查意见;
    (二)对院(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咨询或审查意见;
    (三)对院(系)拟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四)对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人选给出学术评价意见;
    (五)初步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资格以及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撤销;审查学位授予细则;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和学士论文(毕业设计)等;学位评定工作相关职权由教授委员会一并行使;
    (六)讨论院(系)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并提出评价意见;
    (七)提出院(系)科研、教研成果评价标准,评价科研、教研项目和科研、教研成果;
    (八)评判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九)讨论党政联席会议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院(系)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院(系)提出建议、咨询或质疑;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规程,坚持学术评价标准,公正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对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院(系)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
    (四)对教授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两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应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邀请院(系)相关党政领导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须邀请学生代表(或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少数服从多数。根据会议议题情况,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委员缺席会议,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事项要严格保密。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除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讨论结果、建议和决议情况,党政联席会议应尊重教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如否决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事项,应向教授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应建立向本院(系)全体教师年度报告工作制度。报告内容为:对院(系)的学术工作、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授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指导各院(系)教授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