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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人 :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20-10-29    阅读次数 :

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  学生奖励的项目分为:

(一)大学生标兵奖;

(二)三好学生奖;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

(四)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奖;

(五)大学生科技创新奖;

(六)先进班集体奖;

(七)优秀毕业生奖(含毕业生主题教育活动奖);

(八)国防奖学金;

(九)优秀学生奖学金;

(十)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十一)大学生文化体育活动优胜奖;

(十二)研究生优秀科研奖;

(十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

(十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奖。

第六条  学生奖励项目的表彰和奖励方式分为:

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及集体,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奖状、奖章、奖杯、锦旗等),并视其情况,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及办法

 

第七条  学生能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者,学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大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含毕业生主题教育活动奖)以及先进班集体奖,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综合荣誉表彰和奖励。其中,大学生标兵奖是学校设立的个人最高荣誉奖项。

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大学生文化体育活动优胜奖、研究生优秀科研奖、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奖以及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是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单项荣誉表彰和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三助”奖学金,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的综合表彰和奖励。

国防奖学金,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对国防生给予的综合表彰、资助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列学生各种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程序及管理职责

 

第十条  对学校统一要求评选的学生奖励项目,首先由学生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学生监督委员会监督,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审核研究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奖励,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表彰和奖励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研究全校研究生的奖励,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表彰和奖励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大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先进班集体奖的评选;

(二)学生处、研究生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

(三)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大学生文化体育活动优胜奖的评选;

(四)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及个人奖的评选;

(五)学生处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六)学生处、选培办负责国防奖学金的评选;

(七)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科研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对学生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料,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生因同一种事由不能同时获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有其他突出先进行为,本办法未列入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原则,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暂行条例》(校学生〔2010〕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大学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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