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1-18
一、《郑州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校学生[2017]2号)
二、《郑州大学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校学生[2017]2号)
三、《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校学生[2017]2号)
四、《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使用办法(试行)》(校学生[2017]2号)
五、《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2号)
六、《郑州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校学生[2017]2号)
七、《郑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校学生[2017]2号)
八、《郑州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校学生[2017]2号)
九、郑州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校学生[2017]8号)
十、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校学生[2017]10号)
十一、郑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生[2017]10号)
十二、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10号)
十三、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校学生[2017]10号)
十四、《郑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校学生[2017]10号)
十五、《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生[2017]10号)
十六、郑州大学加强本科生国际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学生[2019]1号)
十七、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生[2019]6号)
十八、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校政[2022]23号)
郑州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学生证、校徽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加强我校学生证、校徽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证、校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证校徽的管理
第四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持学生证、校徽发放审批表,到学生处、研究生院领取学生证、校徽,组织本院(系)学生如实认真填写郑州大学学生证的有关内容,经院(系)负责人审查后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批。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批后出具用印单到校长办公室加盖郑州大学印章,然后随同校徽一并发给学生。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学生证经注册后,学生持学生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六条学生出入校园应当自觉佩带校徽,出示学生证,接受监督,服从管理,树立当代大学生良好的形象。
第七条学生证、校徽实行一人一证一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和爱护,减少污损,避免丢失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学生证校徽的更换、补发和回收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父母调入单位应当向学校出具调入证明,学生父母新家庭住址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向学校出具户籍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更换新证,原发学生证同时作废并予以回收销毁。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校徽因故遗失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遗失声明,并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申请补办学生证、校徽审批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到学生处、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校徽、学生证损坏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申请补办校徽、学生证审批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由院(系)持原发学生证或校徽统一到学生处、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原发学生证或者校徽同时作废并予以回收销毁。
第十一条校徽、学生证补发工作由院(系)统一办理,不对学生本人。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发2次学生证和校徽,补发时间为每学期最后1个月。
第十二条学生因毕业离校时,学生证上须由院(系)加盖“毕业留念”印章,加盖公章后的学生证和校徽可由学生保存留念。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开除学籍等非正常毕业离校时,学生证应交学生处、研究生院回收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校学生〔200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学生[2017]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文件精神,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经学校研究,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是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事业收入经费;
(二)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
(三)社会机构、团体和个人等面向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条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二)学业助学金(含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际教育交流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无息借款;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七)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活动等。
第四条学生资助经费使用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中:
(一)各级政府奖助学金的支出,按照相关奖助学金的拨付文件和评选办法,设立独立账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公示后,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二)社会机构、团体或个人面向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按照《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支出;
(三)学业助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评选办法,经公示后,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支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由学生处按月制表发放;
(六)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支出,由学生处审批。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资助标准的机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确保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资助经费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其他有关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6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文件要求,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指导院(系)规范和有效地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处(部)(以下简称学生处)的指导下,由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科(以下简称学贷科)组织实施。学贷科设在学生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申请、审核、发放;
(三)负责管理、维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系统;
(四)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专项社会实践调查;
(六)负责培训、管理院(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专员;
(七)负责实施国家政策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八)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的联络与协调;
(九)其他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十)负责学校学生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院(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主要负责,院(系)须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专员(由正式老师兼任),协助领导做好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整体协调。辅导员为所负责年级借款学生的第一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所需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按照借款年度相关工作通知规定汇总、核对数据;
(二)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中进行网上申请,并保证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三)建立院(系)借款学生管理台账制度,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当学生发生转院(系)、转专业、退学、休学、提前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学贷科,保证学生实际学籍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内保持一致;
(四)对在校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在学生中开展诚实申贷、守信还贷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并将这些教育贯穿于学生整个在校期间;
(五)协助学贷科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时组织其按照要求进行毕业确认,核对在线服务系统内个人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六)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和院(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学生必须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交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应当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借款学生应当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所贷款项,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个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情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
(二)院(系)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汇总通过院(系)初审符合规定的借贷学生。
(三)院(系)组织借贷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首次申请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首贷)的学生前往院(系)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部门由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确定。申请表中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查意见仅需由1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并加盖1枚公章。
首贷学生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同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页复印件。
第二学年后继续申请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续贷)的学生前往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但需每年至少登录2次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同时申请时需在系统内提交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院(系)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续贷学生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申请表原件。
(四)院(系)组织、指导学生在在线服务系统内进行网上申请,各院(系)应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助学贷款业务系统内录入的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一致。
(五)院(系)应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应予以谢绝。公示无异议后,院(系)通过在业务系统完成审核动作,并汇总上报至学贷科。
(六)学贷科对各院(系)上报的借款学生信息进行二次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审核动作,并汇总上报至省级资助中心。
(七)院(系)依据审批后的名单,按照当年助学贷款工作安排要求领取空白合同,正确打印合同,同时组织借款学生按照要求正确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应贷款承诺书。根据合同签订实际情况在业务系统内审核合同信息,无误后在系统内完成审核提交、复核上报动作,核对无误后提交学贷科。
(八)学贷科对以上材料审核、统计、汇总加盖学校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省级资助中心,并在业务系统内完成汇总提交及复核上报动作。
(九)学贷科依据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省开发银行审批后的借款学生名单,在相关资金到位后及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和利息
第八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1次。
第十条借款学生在正常学制内的贷款利息有财政贴息,正常学制外的利息及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支付。一般情况,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毕业当年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2015年以前合同)、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2015年(含)以后合同,休学期间可享受贴息政策。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支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2015年以前合同,学生可向学校学贷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按照要求完成网上申请以及纸质材料提交。学贷科根据相关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借款学生进行汇总,按照要求上报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由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科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2015年以后合同,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在系统内申请贴息即可。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转学、退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金,方可办理转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或学生家长应当到学贷科办理相关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院(系)在接到学贷科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应征入伍的借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并对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确定学校、院(系)、专业、班级代码编制原则,编制并核对学校、院(系)、专业、班级代码。
第十七条为借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台账,组织院(系)教育、教导、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院(系)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学生的本、息偿还的提醒督促工作,同时根据联系沟通情况及时在系统内填写联系记录,确保学生台账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按照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省开发银行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学生的情况汇总。
第二十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泛宣传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作用,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第二十一条院(系)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组织其进行毕业确认手续,完成个人信息在线服务系统核对,并告知其在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维护系统内个人信息,为学校和学生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途径。同时将其贷款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
第二十二条院(系)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对贷款还本付息时间及方式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如有违约行为,学贷科可以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发放贷款,取消贷款资格,提前收回贷款。
(二)毕业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相关部门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将学生的违约信息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四)协助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五)协助银行认真组织对进入还款期的违约毕业生查找、催还,必要时协助银行向法院起诉有违约行为的学生。
第八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贷科根据《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使用办法(试行)》(郑州大学校政〔2013〕4号文件)以及《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细则(试行)》(郑州大学党学字〔2015〕4号文件)相关规定对院(系)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有关要求由学贷科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工作开展。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学贷科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使用办法(试行)
(校学生[2017]2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全面推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豫发〔2012〕167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为激励我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奖励工作,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学校奖励和院(系)合理分配相结合原则;
(四)奖励幅度与部门、个人、工作业绩挂钩原则;
(五)奖励与惩戒对等原则。
二、奖励资金用途
(一)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社会实践、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学校及各院(系)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三)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它支出。
三、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学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包括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奖励等级
结合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评定院(系)和相关人员的奖励等级,特别考虑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率和履约率等情况。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院(系)及有关部门、个人奖励
根据院(系)贷款学生综合违约率,设置3个等级的奖励。综合违约为0的是一等;综合违约率为0至3%(含)的为二等;综合违约率3%至7%(含)的为三等。具体奖励金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奖补资金额确定。
综合违约率=当期本金或利息违约合同数/已开始自付利息合同数(含已结清)
(二)获奖学生奖励
根据参加比赛层次及获奖情况划分以下等级:个人或团队参加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的(下同)国家级活动并获得一等奖;参加国家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和参加省部级活动并获得一等奖;參加国家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以下奖项和参加省部级活动并荻得二等奖;参加省部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以下奖项和参加市厅级活动并获得一等奖;參加市厅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参加市厅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以下奖项。学校根据获奖情况对个人或团体进行奖励,以上个人奖、集体奖均只按单项活动进行奖励,参加同系列活动不重复奖励,以获奖等级中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三)其他奖励
学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出版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章、论著,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市厅级相关课题,且第一作者单位为郑州大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五、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评审条件提出各奖项;
(二)对拟奖励的名单和等级进行公布。
受到奖励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需全额交回奖励资金外,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3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000元。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发放计划根据当年财政实际划拨情况确定。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郑州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后,学生处参照各院(系)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根据国家政策按比例适当向校内艰苦专业倾斜的原则,确定并下达对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分配名额。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依据郑州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受理学生的申报材料。院(系)根据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级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系)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各院(系)将正式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复核审定,学生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处在接到省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后,应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
第十条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院(系),一经查实,核减或取消该院(系)下年度评选指标,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郑州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档案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以学生个人为单位,由学校集中管理形成,记载学生个人经历和在校期间学习、工作、生活、参加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表现以及就业情况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总和,是学校和社会全面了解、考察学生情况以及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郑州大学学生档案实行学校集中统一管理,由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建立专门的学生档案室,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档案属机要材料,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校招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院(系)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与转递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二)接收、鉴别并归档在校学生档案材料;
(三)保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五)为学校有关单位和社会提供学生档案的利用;
(六)办理学生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
(七)负责其它相关事项。
第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二)协助处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相关问题;
(三)负责其它必要相关事项。
第三章 学生档案的归档
第八条学生档案归档材料范围包括:
(一)高中学习阶段的档案材料;
(二)参加普通高招录取的档案材料;
(三)大学学习阶段的档案材料,具体指以下几个方面:
1.郑州大学学生登记表、郑州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郑州大学学生学习成绩单、郑州大学学生体检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联等;
2.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材料;
3.学生受到处分的材料;
4.学生申诉处理的材料;
5.学生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
6.学生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
7.学生申请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8.学生学籍变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9.学生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方面的材料;
10.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审定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每年招生录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的电子档案全部备份至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院(系)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将学生档案有关材料按归档要求全部移交至学生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学生档案;录取新生的缺失档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追收。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形成的各类应归档的材料,应当在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学生处。
第十二条毕业生档案材料要成批集中归档,在毕业生离校前7个工作日内应当全部移交至学生处。
第十三条所有归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凡按规定应当由本人填写的,本人必须如实填写;凡按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加盖公章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加盖公章;凡按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字。
第十四条所有上交的归档材料,应当在材料右上角标明学号、院(系)、年级、班级,并按学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
第十五条各类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规格的办公用纸,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准确,对象明确,并具有承办单位(部门)公章或者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和纯蓝色墨水以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六条归档材料交接时,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履行签字手续。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接收部门有权拒收,并责令送交单位(部门)按要求限期纠正后归档。
第四章学生档案的查(借)阅
第十七条查(借)阅学生档案,应持单位(部门)介绍信及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查(借)阅。查(借)阅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随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
(二)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学生档案;
(三)不得将查(借)阅的学生档案带到个人居住地或公共场所;
(四)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泄漏档案内容;
(五)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查(借)阅学生档案时,应当爱护档案材料,防止装错或丢失,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添注、勾画、损坏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若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借)阅当事人不得擅自对学生档案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因工作需要查(借)阅学生档案,应当持本单位(部门)介绍信,报经学生处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校外单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等来校查(借)阅学生档案时,应当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经学生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到学生处查(借)阅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需经学生处领导批准,经办人双方签字,认真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借阅学生档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若需延期,应重新履行借阅手续;办理归还手续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逐份核对档案材料,确保全部借出材料完整无损。
第二十二条学校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办理学生档案查(借)阅,已经借出的学生档案应当在放假前归还。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保管与转递
第二十三条学生档案室属机要重地,未经批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紫外线、防有害气体和安全用电等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档案的转递应当通过邮政快递或由专人送取。在校生的学生档案一般不得转走;确需转走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正式公函,经学生处领导同意,报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因报考硕士研究生需调取学生档案的除外),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处负责应届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密封和转出工作,负责继续保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贷款档案材料;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从学生处档案室提取离校手续完备的应届毕业生的档案时,应当向学生处档案室提交学生有关就业信息的存档备案资料,履行相关的手续,并负责转出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和代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受到退学处理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学校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校档案馆)和学生本人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校档案馆)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二十八条学生档案室建设纳入学校档案管理的整体规划,学校对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给学校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档案管理若干规定》(校学生〔2005〕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河南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应优先安排贫困学生,使家庭困难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郑州大学勤工助学科”(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科)。勤工助学科设在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学校应为勤工助学科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相关设备,建立勤工助学基地。
第六条院(系)明确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勤工助学科,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勤工助学科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建立、保管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三)整合校内资源,设立、开发、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吸纳学生参加实验室、校办产业、教室卫生、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的工作;
(四)受理用人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审批用人部门的用工计划;
(五)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六)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规范勤工助学科成员工作行为和职业操守,建立健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
(八)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八条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学校专项拨付的勤工助学基金。
(二)勤工助学科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
第九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也可用于学生基本技能的培训、劳动工具、办公用品和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提交申请,经院(系)签注意见,报勤工助学科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校内用人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事先须向勤工助学科申报、填写《郑州大学勤工助学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功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生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不得以缺课、旷课方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小时。
第十四条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的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勤工助学科从勤工助学基金中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科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采取严格审查资格、签订劳动协议等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禁止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学生未经勤工助学科批准,组织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班主任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育人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每个本科生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班主任的聘期为4年,可以连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有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四条院(系)应成立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班主任在学生处的统一指导和院(系)的具体领导下,协助年级辅导员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加强班级班风、学风建设,培养和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建立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老师反映。每学期应至少召开1次课程学习、辅导交流会,深入课堂听课,每门课每学期至少听2次课,并根据院(系)的安排,参加监考工作,抓好考场纪律。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所带班级学生明确就业方向和奋斗目标,并指导学生选择切实可行的途径,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四)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抓好所带班级的早操和晚自习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了解和掌握所带班级学生基本情况、思想状况,每周至少召开1次班会,每周至少走访1次宿舍,与所带班级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1—2次谈心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负责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行为表现等情况,增强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七)每周应向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所带班级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配合、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其他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及时反馈所带班级的学生情况。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以自然班为单位,每个本科生班级配备班主任1名。
第八条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管理干部或杰出校友中选聘。
第九条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大是大非、重大事件上能够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水平较高,具有所带班级相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开展学生工作所必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本工作技能。
(三)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关心学生,以身作则,热爱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
第十条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名单应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班主任的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处负责对院(系)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院(系)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院(系)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班主任的选聘、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度,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各院(系)所聘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五条班主任按学年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考核细则由学生处制定。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实施本单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班主任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考核结果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的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应解聘班主任职务,其班主任工作经历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依据。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为班主任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
第十九条各院(系)应设立班主任工作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班主任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学生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优秀班主任”奖,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的教师,学校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称晋升。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处、室、院(系)应把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校学生[20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置学校学生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豫综治办〔2013〕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学生,因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缢亡以及突发自然灾害、交通、消防等意外死亡导致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院(系)负责,学校相关部门指导的原则处理。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咨询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行政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后勤工作、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校医院、东校区综合管理中心(医管办)的主要负责同志。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由有关院(系)主要负责同志、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年级辅导员组成。
学生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工作组由法医专家、刑事证据专家、法律顾问、谈判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应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主要负责应急工作方案的启动,与学校主要领导的沟通,有关工作的审核、签发、上报等。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汇报学生突发事件处置的进程,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上报,与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的沟通协调,以及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等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总体协调工作,并负责受直接影响学生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心理援助工作。
宣传部主要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网络舆情监测引导,与社会媒体沟通,将有关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等工作。宣传部要另行制定媒体应对预案。
保卫处主要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现场的保护与现场秩序维护,维持校园秩序,协助院(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遗体处理,以及善后处置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协调等工作。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相关工作用车调度,提供必要的场地等后勤保障工作。
校医院牵头、东校区综合管理中心(医管办)参与成立应急医疗工作组,主要负责与相关医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有关诊疗信息。
专家咨询工作组主要负责现场处置、善后处理的咨询和智力支持工作。负责学生突发事件具体处置方案的拟定,处置工作谈判技巧的培训、谈判节奏的把握、以及提供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程序事务等。
院(系)具体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学生近亲属的接待、安抚、协调,协助做好遗体火化,帮助学生家属办理学生有关手续。
第三章 现场处置
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现场处置的总协调工作。
第六条在校内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时,院(系)应立即拨打120求助、拨打110报案,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报告,及时通知校医院,并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同时通知学生家属。在校外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事件时,院(系)应安排专人尽快赶赴事发地。
第七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报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并通报学生原户籍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同时协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到位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应迅速安排人员赶到事发地保护现场,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并做好相关证人、证物查找控制以及现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提取、摄录、保护工作。协助救护中心(120)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发生现场死亡的,协助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调查死因。在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取证工作结束后,协助相关院(系)及时将学生遗体送至公安机关指定的殡仪馆或医院妥善保存。
第九条专家咨询工作组全程参与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并及时为院(系)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四章 紧急救治
第十条校医院应安排有经验的临床医生立即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治,并协助救护中心(120)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第十一条东校区综合管理中心(医管办)要积极协调附属医院,利用附属医院优势资源,尽力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和术后康复治疗。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院(系)应随时与学生家属联系,确定家属人数,并在医院或殡仪馆附近提前预定宾馆房间。积极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答复家属的咨询和疑问,倾听家属的诉求。院(系)可陪同学生家属与医生会面,请公安部门向家属通报调查结果,必要时请学生好友或同学与家属会面,使家属了解具体情况,争取家属理解。学生已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及时通知到保险公司。构成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告知案件办理程序,答复办案进展等。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院(系)可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
第十四条和学生家属达成协议后,院(系)应积极协助学生家属进行后事处理,争取遗体尽快火化。
第十五条院(系)和学生家属双方对善后处理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与学生家属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联系,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要时请求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助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对调解不成功的,通过学校法律顾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在进行协商调解和善后处理期间,有矛盾激化迹象的,保卫处应当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派专门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九条在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做好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学生同宿舍、同班级及其他相关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宣传部应做好舆论监测、引导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主动发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有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涉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籍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统战部应当参与,并主动与外事、港澳台、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联系,协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系)应当动态掌握学生家属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倾向等有关情况。保卫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结合学生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等,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群体性事件处置
第二十三条因学生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卫处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封堵校门及学校周边道路,妨碍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的;
(二)在校内及校园周边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三)在校园内故意损坏或抢夺学校公私财物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学校工作人员住宅骚扰的;
(五)非法限制学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在校园内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
(七)占据学校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办公秩序的;
(八)在校内及周边拉横幅、停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等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
(九)利用网络或其他传播媒介,发布虚假消息,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
(十)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院(系)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要求,加强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生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院(系)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本单位处置学生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教育学生提高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救助能力。各相关单位应参照本文件建立内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七条对在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处置工作严重混乱,引发重大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大学章程》《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应先按照有关程序免职,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一年,到期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除有特殊规定的,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五)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细则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吸毒、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经公安机关认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者参与邪教、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按退学处理。
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或者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组织、参与或者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校传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网络上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或者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在申请学费减免时弄虚作假,恶意拒缴学费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书面告知所在院(系)、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结婚、生育或者离婚严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有害物品、污染公用设施,影响学校环境的;
(三)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有害信息、虚假广告的;
(四)对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事的;
(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等,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的;
(八)在实习期间,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十)侮辱、诽谤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校医院公费医疗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郑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依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查证属实的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音像资料;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现场笔录;
(八)其他证据种类。
第三十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可以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补充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给予普通本科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普通本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执行;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由研究生院负责执行;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校有关部门。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被告知或者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依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郑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校学生〔2010〕4号)同时废止。
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学生奖励的项目分为:
(一)大学生标兵奖;
(二)三好学生奖;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
(四)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奖;
(五)大学生科技创新奖;
(六)先进班集体奖;
(七)优秀毕业生奖(含毕业生主题教育活动奖);
(八)国防奖学金;
(九)优秀学生奖学金;
(十)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十一)大学生文化体育活动优胜奖;
(十二)研究生优秀科研奖;
(十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
(十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奖。
第六条学生奖励项目的表彰和奖励方式分为:
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及集体,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奖状、奖章、奖杯、锦旗等),并视其情况,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能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者,学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大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含毕业生主题教育活动奖)以及先进班集体奖,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综合荣誉表彰和奖励。其中,大学生标兵奖是学校设立的个人最高荣誉奖项。
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大学生文化体育活动优胜奖、研究生优秀科研奖、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奖以及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是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单项荣誉表彰和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三助”奖学金,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的综合表彰和奖励。
国防奖学金,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对国防生给予的综合表彰、资助和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列学生各种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程序及管理职责
第十条对学校统一要求评选的学生奖励项目,首先由学生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学生监督委员会监督,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审核研究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奖励,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表彰和奖励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研究全校研究生的奖励,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表彰和奖励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大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先进班集体奖的评选;
(二)学生处、研究生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
(三)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大学生文化体育活动优胜奖的评选;
(四)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及个人奖的评选;
(五)学生处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六)学生处、选培办负责国防奖学金的评选;
(七)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科研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对学生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料,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生因同一种事由不能同时获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学金。
第十五条学生有其他突出先进行为,本办法未列入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原则,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暂行条例》(校学生〔2010〕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郑州大学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主要从两个方面积极筹措优秀学生奖学金经费:
(一)学校拨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每年按照事业费收入的4%—6%核拨学生经费,用于学生奖学金、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特别困难学生资助。
(二)社会捐赠。倡导和鼓励热心支持郑州大学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在我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者奖励基金。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两个表彰奖励项目,其中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颁发给学生个人,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颁发给学生个人或者学生集体。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安排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院(系)应当依据《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以及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生专业学科特点,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根据测评成绩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处审核后,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应届毕业生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安排在毕业前3周进行。院(系)应当依据《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以及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生专业学科特点和毕业生实践教学活动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处审核后,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采取学生个人(学生集体)申报与院(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学生处审核后,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和表彰奖励: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按比例评选。
(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占学生总数的30%。其中,一等奖比例占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50%;二等奖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30%;三等奖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20%。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学校和院(系)依据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评选比例依次排序,决定学生享受奖学金的等级;依据学生获奖等级和缴纳学费标准,决定学生享受奖学金的金额;依据学生享受奖学金的金额,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者学业考核成绩(包括体育课程)出现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者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低于12分(含),取消其当学年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五)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欠缴学校学费,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查、核实,报请学生处批准,具有当学年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经学校或者院(系)审查、核实,当学年恶意欠缴学校学费,取消其当学年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七条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的评选和表彰奖励:
(一)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术科研、社会服务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生个人或者学生集体,给予单项或者综合表彰,颁发特别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在学年测评周期内,以学生身份参加并且署名单位为郑州大学的成果方可作为评选依据。
(三)学生个人(学生集体)因同一种事由获得不同级别表彰,学校取其最高级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生〔2006〕1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郑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及《郑州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类别
第二条本细则所涵盖内容主要是我校学生工作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的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八类;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四类。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郑州大学优秀辅导员”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恪守学生辅导员职业守则。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确保校园稳定。
(二)敬业爱生。热爱辅导员工作,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能正确处理工作、家庭、学习等方面的关系,不计个人得失,不怕苦、不怕累,乐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三)业绩突出。扎实推进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在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中踏实严谨,所带班级在党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一学年内未有重大工作失误,所带年级未发生因个人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守师德操行,生活、工作作风严谨,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创新工作。能根据学生思想、心理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不断探索学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注重研究学生工作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特点和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有总结、有研究、有创新,有学生工作研究成果。
第四条“郑州大学优秀班主任”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组织观念,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积极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与学生、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所负责班级学生无行政处分和重大事故发生。
(三)主动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经验交流,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在建设优良学风和班风方面成绩突出。
(四)密切关注学生发展,帮助学生进行素质拓展计划,注重引导学生人格培养,着力提升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定期召开班会,经常到学生宿舍与学生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主动向所在院(系)反映问题,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条“郑州大学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四)以综合测评总成绩为重要依据(其中德、智、体分项测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五)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
第六条“郑州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为学校正式备案的校、院(系)、年级、班级学生干部。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重大事件中能够与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经民主测评考核,“优秀”与“称职”合计达到85%以上。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考试、考察课程成绩优良,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体育达标。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郑州大学大学生标兵”条件: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年级和院(系)学生中有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10%以内。
(三)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国家励志奖学金)两次以上(含两次),其中必须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宝钢教育奖。
(四)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两次以上(含两次)。
(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科技创新、科研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个人有突出事迹,被媒体广泛报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郑州大学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每学年均荣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奖等);且每学年均荣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在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及毕业实习、论文和设计等项目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或拥有个人专利发明;或公开发表科研论文。
(四)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或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五)在校期间,有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或者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学校和社会产生较大影响者,可直接授予该称号。
第九条“郑州大学社会服务先进个人”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包括“助研、助学”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社会调查活动、社团活动、科技服务、回乡劳动等活动,成绩突出。
(四)有较强的社会服务意识,自觉地把所学的科学知识运用到各种服务实践中,得到广大同学和老师的好评。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为学校的各项工作和社会声誉作出了一定贡献。
第十条“郑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
(二)具有创新意识,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术态度端正,无造假、剽窃行为。
(四)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SCI、ISTP等收录;
4.在全国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获得发明专利。
(五)在学术领域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突出成绩,可直接授予该称号。
第十一条“郑州大学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级组织健全,干部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积极组织同学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全班同学学习勤奋、严谨,无迟到、早退、旷课和考试作弊现象。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能够扶正气、树新风,无违法违纪现象,本班成员未有受到纪律处分;对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讲卫生、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合起哄、喧闹等现象。
(五)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综合素质、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坚持晨读晨练。
第十二条“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一)院(系)党政班子重视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每月能够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工作。
(二)院(系)学生辅导员专兼职配备合理,保证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能够认真落实“学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效果良好。院(系)重视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有制度、有检查。辅导员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
(三)学生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每学期能够在完成学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一定的特色活动,效果良好。
(四)院(系)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学生对院(系)学生工作满意率高。
(五)一学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学生工作事故和学生群发性事件。
第十三条“郑州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一)院(系)高度重视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将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纳入院(系)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指导、有督促、有落实。
(二)营造良好的学生科技创新氛围,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对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等支持。
(三)积极承办各层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或竞赛,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动员有力,学生参与面广。
(四)院(系)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为第二完成人)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或论文发表、专利发明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五)院(系)对科技创新获奖学生有相关的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郑州大学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一)院(系)高度重视迎新周主题教育活动,认真筹备,保障落实,成效显著。
(二)依据《郑州大学迎新周工作实施方案》,结合院(系)特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四爱”(爱国家、爱知识、爱学校、爱自己)入学主题教育活动。
(三)“四爱”教育有计划、有保障、有落实、有总结,成效显著。
(四)院(系)新生能够了解学校历史沿革、校园文化、校园环境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专业学习框架。
(五)院(系)新生班级学风优良,学生行为得体规范。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十五条本细则各奖项评选比例为:
(一)“郑州大学优秀辅导员”占全校专兼职辅导员总数的10%。
(二)“郑州大学优秀班主任”占全校班主任总数的5%。
(三)“郑州大学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四)“郑州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2人,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和年级学生干部按应参评干部总数的15%评选。
(五)“郑州大学大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10—30名。
(六)“郑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学年毕业学生数的5%。
(七)“郑州大学社会服务先进个人”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
(八)“郑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每学年评选30名。
(九)“郑州大学先进班集体”不超过院(系)参评班级总数的20%。
(十)“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为参评单位总数的20%。
(十一)“郑州大学科技创新先进单位”每年评选10个。
(十二)“郑州大学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16个。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六条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评先创优活动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各院(系)成立学生评先创优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具体负责院(系)学生评先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的评先评优工作应在每年下半年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
第十九条“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评选程序依次是:个人写出工作总结、院(系)评议推荐、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生处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处内部考核、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依次是:写出书面总结、学生班级或年级集体评议推荐、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公示3天、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标兵”候选人要从本学年“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候选人要从在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中产生。评选程序依次是:个人写出总结、院(系)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产生人选、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依次是:院(系)写出总结、提交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处内部考核、院(系)之间评议、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程序依次是:院(系)写出总结、提交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依据奖励分值累计加分排序、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四条“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程序是:院(系)写总结、提交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排序、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授予“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大学生科技创新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推荐参加河南省和全国更高荣誉评比活动的集体和个人应从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1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本评选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或修正。
第三十一条本评选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校学生〔2002〕21号)同时废止。
郑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大学统招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宿舍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相结合,以“强化管理、预防为主”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建立各单位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学生宿舍文明安全的长效机制,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学校成立“郑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校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公司、各院(系)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同志担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本科生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机构。委员会各组成部门接受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各组成部门和院(系)负责人为本单位宿舍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厘清职责,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宿舍管理办法;
(二)对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三)监督检查宿舍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等事项;
(四)协商解决学生、学校和宿舍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园区管理员工作津贴,每人每月应不低于480元,按月发放。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是组织各院(系)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协调、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协调各单位和各院(系)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文明教育和“星级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的宿舍文化生活;
(三)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与处理;
(四)做好学生退宿、换宿、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
(五)选聘宿舍园区管理员,指导成立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六)落实辅导员入住宿舍制度,加强辅导员宿舍楼值班管理。
第八条校团委是负责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宿舍文明养成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协调开展宿舍文化节等宿舍文化活动,培育积极、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
(三)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知识宣传;
(四)组织开展大学生宿舍文明养成教育;
(五)配合开展“星级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郑新公司是负责学生宿舍服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退宿和日常管理,学生宿舍分配应按院(系)、年级、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进行,少数民族学生不单独安排宿舍;
(三)负责学生宿舍楼基本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宿舍楼内部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四)负责学生宿舍的水电暖供应、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学生宿舍供水、供电、供暖线路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不合格设备,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水、用电管理;
(五)选拔、培训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组织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宿舍检查,及时查处违章电器和违章用品;
(六)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细则,加强宿舍门禁系统管理,严格学生宿舍住宿管理,除统招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外禁止安排其他人员入住,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
(七)每个学生宿舍园区应安排一间园区管理员值班室,宿舍楼每层(单元楼每单元)应安排一间辅导员值班室;
(八)在学生宿舍楼内设置监控设备,负责监控设备的运行、维修及监控资料的存储;
(九)对宿舍楼相关设施、宿舍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十)其他有关学生宿舍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卫处是督查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在学生宿舍楼内建立消防监测系统,在学生宿舍楼周边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更新学生宿舍各种安全设施;
(三)定期对学生宿舍楼内消防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配齐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四)指导、配合相关单位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五)查处在校园内售卖禁用、劣质电器的商户;
(六)加强学生生活园区安全巡逻,深入排查安全隐患;
(七)对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八)其他有关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院(系)是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三)培育积极、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积极配合开展“星级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四)组织实施辅导员入住宿舍制度、辅导员夜间值班制度、副书记和班主任走访宿舍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查学生外宿等情况;
(五)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和文明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及时、准确向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上报学生宿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七)及时、妥善处理本院(系)学生宿舍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严格校外住宿审批管理,认真组织好在校生回迁老校区住宿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相应职责,把学生宿舍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稳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楼设辅导员宿舍,入住人员应为学生辅导员或研究生助管等工作人员。学生宿舍按楼设宿舍管理员,由后勤集团公司或郑新公司选聘、管理和考核;按园区设园区管理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选聘、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作用,成立“郑州大学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学生干部、研究生助管中选拔产生。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属于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监督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执行。
第三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学生宿舍内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学生宿舍以外居住的,应填写《郑州大学校外住宿申请登记表》,经学生家长、所在院系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并经学生处和后勤处签字盖章,同时交到园区宿管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对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准确掌握在外住宿学生人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报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问题的,由本人和家长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宿舍设施、安全、卫生的检查。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将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等工作中,并与个人、班级、学院等评先评优资格挂钩。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学生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团结互助、热爱集体的良好作风,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
第二十条对在维护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健康、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宿舍有存放、使用禁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当事学生以下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一)在宿舍存放和持有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酗酒、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刀具凶器等进入宿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对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正常休息期间,在宿舍内聚众喧哗、打闹以及举办活动聚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收看和传播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破坏宿舍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宿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擅自装修;刻画、涂抹、张贴、弄脏室内外墙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交纳维修金。
(十四)在公寓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启事者,代理、招揽生意者,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从事传销活动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六)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发生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根据检查结果给予该生辅导员通报批评,并在辅导员工作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一学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取消该生所在院(系)与该生辅导员全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学生管理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和相关院(系)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校团委牵头组织的学生宿舍文化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校团委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学生宿舍水电设计、安装等宿舍服务不到位、基本设施维护更换不当、住宿管理不严等引发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或郑新公司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使用单位发现上报的治安、消防隐患,如消防器材、监控设施缺失、治安防范漏洞等问题,保卫处未进行及时整改维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保卫处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违反本相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监督其改正错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校政〔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学籍注册后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经学校审核同意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郑州大学有关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在规定年限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相关规定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根据需要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申请转入郑州大学但不符合我校规定条件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依据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退学证书。具体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需由学校审核并根据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得重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应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及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参加以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根据郑州大学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结婚、生育或者离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院(系)、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结婚、生育或者离婚的学生,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要求学校提供协助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执行,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违法、违纪或其他过错行为的,学校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年期限,到期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除有特殊规定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未按期离校的,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中有关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生管理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有关研究生的学生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政〔2010〕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郑州大学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加强本科生国际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学生[201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围绕郑州大学一流大学建设目标,为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工程和国际化战略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国际教育交流,实现2020年本科生海外访学比例10%的目标,为国家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选派计划(即“双千计划”)和优秀本科生外语水平提升计划。
第二章 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选派计划
第三条本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科生在校期间赴海外访学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本计划以奖学金的形式资助优秀本科生赴海外进行短期和中长期交流访学。
第五条短期访学主要形式为国(境)外名校寒暑假课堂项目,学生派出时间原则上为2周以上。学习内容包括语言类课程、文化课程和学分课程等。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按照各1/3的比例共同承担。学校资助奖学金最高标准为:亚洲地区3000元/人/次,亚洲以外地区10000元/人/次。
第六条中长期访学主要形式为国(境)外大学学期访学项目,学生派出时间为3个月以上。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按照各1/3的比例共同承担。学校资助奖学金最高标准为30000元/人/次。
第七条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选派计划由学生处牵头负责,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宜:
(一)学生处负责组织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的立项、派出学生的审核、国际交流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海外访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转换工作。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校际协议的审核工作;协助派出学生和带队教师办理出国(境)手续;负责协同学生处和院(系)开展学生行前教育。
(四)院(系)负责结合专业特色设计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访学院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派出学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其他与本科生工作相关的单位也可组织策划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参照院(系)项目实施方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自行策划组织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填写《郑州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双千计划”资助项目申请书》交学生处申请立项。短期访学项目团组预期规模需达到10人以上,支持和鼓励各院(系)跨单位联合申报,支持和鼓励已与国(境)外高校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的院(系)申请加入“双千计划”。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依据工作实际提交项目申请,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每年3月和9月开展评审立项,已立项项目按期执行完毕后可以申请再次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立项后未执行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下一年度停止资助;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的,立即停止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执行完毕后向学生处提交项目总结,不断改进和提升项目执行能力。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各单位负责按规定选拔、推荐派出学生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最终确定选派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项目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参加短期访学项目的学生平均绩点应在2.7(四分制)以上,参加中长期访学项目的学生学习成绩平均分在85分(百分制)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在3.0(四分制)以上。
(三)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四)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英语成绩达到四级430分以上或者外语成绩达到所参加项目设定的语言要求。
2.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语、法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0分,德语、法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
3.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五)符合立项项目具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优先资助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过重要表彰或者有突出科技创新能力的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奖学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双千计划”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生成绩单复印件;
(三)外语成绩证明复印件;
(四)国外访学学习(实习)报告;
(五)学生证复印件和学生护照出入关证明页复印件。
第十六条未满足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学生,可以自费参加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十七条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访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在访学学生收到国外大学的正式邀请信后,所在院(系)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在派出前对访学学生进行行前教育;指导帮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在访学学生派出后,密切对学生指导和检查,定期保持联系;做好学生按期回国工作;访学学生回国后,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参加中长期访学项目的学生派出前应当充分学习《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赴外校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郑州大学本科生异动学习成绩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所在院(系)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行前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学生出国(境)访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和访学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两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出国(境)访学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统一为学生办理保险,并指定专人负责出访学生的安全管理、思想稳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访学学生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回国的,应提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访学学生应按协议约定完成学习计划,按期回国。访学形式为课程学习的学生,还应提交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访学形式为其他方式的学生,应提交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生按计划完成国际交流项目返校后,经学校审核,为符合要求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学生在国外访学期间违反我国和访学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或者所学课程数达不到要求,或有不及格课程者,不予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优秀本科生外语水平提升计划
第二十三条本计划旨在让更多本科生在校期间能够顺利参加各种国际访学,以奖学金的形式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外语水平考试。
第二十四条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标准的在校生,可申请获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外语学习特别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外语学习特别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当年实际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审和发放。具体按照学生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为本科生国际交流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经费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资金、学生处勤工助学基金、校友会社会捐赠配比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在校期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奖学金和一次外语学习特别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生[2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劳动素质等4个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总成绩(100分)=德育素质(21分)+智育素质(70分)+体育素质(7分)+劳动素质(2分)。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分细则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从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3周)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放在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上,实行学生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分办法。指导教师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其所有任课教师。
第八条学生综合评价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写实记录的办法,分项设定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和最低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后折算分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低评价标准分值均为0分),逐项积分,学年累计。各项测评内容评价标准和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如下:
(一)德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1分,其中学生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19分,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包括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态度、文明卫生、集体活动和社会服务等8个方面,考察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1.政治思想(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2.道德修养(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3.遵纪守法(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受到警告处分,扣2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受到记过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按照不及格处理,不再分项测评,记为11.4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再分项测评,记为0分。
4.诚实守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真实信息。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恶意欠缴学校学费及有关费用,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向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虚假信息,扣2分。
5.学习态度(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6.文明卫生(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举止得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作息,文明就餐,文明离校,树立大学生良好的形象;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做好个人卫生,认真做好宿舍集体卫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7.集体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8.社会服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学生在本项测评中可以从2个方面进行测评,按照累加成绩计算,但最高累加成绩不得超过本项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干部,即经过学校、院(系)审核备案,在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及以上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学年末进行述职考核,经民主评议确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等)。
(二)智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0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包括学习成绩、创新能力等2个方面。
1.学习成绩(最高评价标准分值68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不包括体育课程考核成绩),以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为标准(以补考或者重修前的成绩为标准,包括缓考成绩)。
智育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

M—表示学生当学年的智育素质测评分
A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记分制计算)
B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表示学生当学年的考核课程门数
2.创新能力(最高评分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为依据。
(三)体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等2个方面为依据。
1.体育课(最高评价标准分值5分)
M(体育课程测评分)=A(体育课程考核成绩)×5%
当学年学校没有安排体育考核课程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得5分,达不到标准得2分(按照不及格评价),未参加达标测试得0分。
2.课外体育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四)劳动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实际参加劳动活动情况为依据。
学生应当树立热爱劳动的思想,应当具有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精神,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等。
第九条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指导教师应当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中学生德育素质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记入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条学生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的,在进行测评时应当折算成百分记分制,分别按照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和不及格40分计算。
第十一条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校或者院(系)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以及院(系)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再以加分的形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做好学年自我总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登录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最终测评结果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十五条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当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指导教师综合评价工作,并将测评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审核、登录、备案。
第十六条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年级(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第一榜,设立学生可以投诉或者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第一榜成绩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院(系)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第二榜。第二榜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后,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第二榜公示结果进行研究,确认测评成绩,必要时可以公布第三榜。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测评小组应当及时补充完成《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经年级辅导员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院(系)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院(系)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和上报本院(系)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负责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学生班级应当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5—7人),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其中,班长担任组长,团支部书记担任记录员,学生代表担任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将了解到的学生在测评周期内的综合表现,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记实材料及时交给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院(系)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校政[202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郑州大学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复查申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依法依规代为申请。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的申诉处理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研究受理(不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三)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材料;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信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其中,信访办公室负责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学生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本科生的申诉;教务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本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研究生院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的申诉;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申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继续教育学生的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条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到其所在院(系)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经院(系)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十一条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信息、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交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无任何理由而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不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三条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发出受理告知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材料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书面答复后组成复查小组,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复查小组人数一般应为5人,其中学生申诉委员会指定教职工代表3人,学生会指定学生代表2人。
第十八条复查小组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复查小组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复查小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复查小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复查小组应当在收到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书面材料后,报学生申诉委员会批准,召开听证会议。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议应当通知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参加,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学生申诉决定。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1~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资格;
(二)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三)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答辩,申诉人和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四)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原处理单位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议,并结合实际调查及听证会议情况,在发出受理告知之日起30 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存在程序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单位重新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委员会批准,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学号、(原)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四)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处理决定;
(六)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申诉人和提出原处理意见单位: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处理主责单位,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在申诉申请书中指定的有效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名,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五)通过上述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申诉人对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1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