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01]42号) 第一条 凡郑州大学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以下简称“三机”)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条 凡校内各单位和学生个人购买“三机”,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书面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校内“三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管理。要保障“三机”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的安全,贮存与输出信息的安全,以及“三机”功能的正常发挥。机房要有规章制度和防水、防火、防盗具体措施(营业性的“三机”必须有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凡校内“三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禁止打印有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和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出现的“三机”被盗、被破坏等案(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公安(保卫)处和有关部门。“三机”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各级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问题。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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