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复试录取工作,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我校2014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复试
各招生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复试方案。有关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在复试前要公布。复试时间、地点要明确通知有关考生。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需要,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材料的审核。复试小组对考生提供的硕士阶段成绩单、硕士论文(附评议书)、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的获奖证书、专家推荐信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2、面试。复试小组应对考生提交的研究报告进行现场答辩。考生将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领域学术现状的概述、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所具备的条件等内容以PPT形式进行阐述,复试小组重点考察考生的研究报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论文写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创新精神、科学研究兴趣等。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要确保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面试时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做文字记录。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心理素质等方面。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和政治,每门加试科目满分100分,以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录取
1、招生工作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2、公开招考方式录取,要依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含硕博连读的在学硕士生考核结果),综合其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及身体状况等提出拟录取名单。导师对考生是否被录取具有否决权。
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所占的权重,由招生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确定。
3、录取类别。从2014年起教育部规定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录取类别确定后,不予更改)。其中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必须转入我校;定向就业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但必须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定向就业协议。复试期间所有考生均需调取人事档案交研工部审核。
4、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即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者)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不分等级,100%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待公布)。
5、各招生单位按照2014年下达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录取,并在奖学金指数范围内确定获得奖学金考生,报研究生院审定。招生院系须将复试、录取结果及获奖学金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不经公示的录取结果无效。
6、各招生单位在规定期间完成考生资格审查,并网上提交录取信息。同时拟录取博士生须按研工部相关规定,完成调档、协议签订事项。
三、复试的回避、监督和复议
1、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全过程。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及专家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加强自律并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禁发生违纪违规事件,违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招生单位的纪检人员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并做记录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纪检部门及研究生院将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
4、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招生院系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责成专家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