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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郑州大学处级及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大党办发〔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6日 16:19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各部、处、室:

    《郑州大学处级及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规定(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郑州大学处级及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请假报备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因私离开郑州(以下简称外出),须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按省委、省政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三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第一附属医院党委书记、西亚斯国际学院党委书记外出,应提前2天向校党委书记请假,同时向校长报告,并填写《郑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向党委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学校副校长、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外出,应提前2天向校长请假,同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并填写《郑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向校长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校部机关各单位副职外出,须提前2天履行请假手续,填写《郑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5天以内(含5天)的,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校部机关各单位副职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5天以上的,在征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属于党群系统的向校党委书记请假,属于行政系统的向校长请假;校部机关各单位副职外出3天以上的,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后,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三)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须在请假时说明,并报请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四)校部机关各单位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全部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全部外出的,须在请假时说明,并报请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五)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口头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报备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校部机关各单位副职外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须提交《郑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进行报备。

    (一)属于党群系统的向党委办公室报备,属于行政系统的向校长办公室报备。

    (二)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时间、事由及去向等。

    (三)外出期间,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主持工作,并在报备时列明其姓名、职务。

    第七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校部机关各单位副职参加校部机关单位组织的本系统学习培训班等集体外出活动的,由承办单位按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集中请假报备,干部个人不再单独请假报备。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收到《郑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后,应及时互相通报有关报备情况。

    第九条 院(系)、科研机构和直属、附属单位的副职外出,要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并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十条 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在双休日、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间外出,要填写《郑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二条 请假报备的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者要及时报告并续假。

    第十三条 校领导、校部机关各单位处级干部在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个人学术活动和与学校发展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日进行,相关请假报备手续按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处级及以上干部执行外出请假报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处级及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的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外出请假报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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