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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间谍法》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1日 15:56    浏览次数:

    《反间谍法》知识问答

    1、《反间谍法》是何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有何意义?

    《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既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又为在隐蔽战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规划,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根据我国《反间谍法》,哪些行为定义为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4、我国《反间谍法》中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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