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
(一)刑事处罚。有以下触犯《刑法》的行为,则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1、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叛死刑)并可没收财产。
2、为境外提供情报服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叛死刑)并可没收财产。
3、泄露证券内幕消息或利用利用内幕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徒刑,一至五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到十年徒刑,一至五倍罚金。
4、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至七年徒刑。
5、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级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6、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七年徒刑。
(二)行政处分。《保密法》第31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危害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从重给予行政处分:1、后果严重的;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3、次数或数量较多的;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泄露秘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或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三)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造成泄密的,可以给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