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教社政司[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教社政司[1999]10号文附件),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体目标的实现
1、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应在坚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符合合理布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要求.突出重点是指: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应主要集中在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领域.合理布局是指:(1)兼顾传统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和综合研究;(2)兼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3)兼顾重点高校与一般高校.合理布局应当服从于突出重点的要求,以确保重点研究基地的质量和水平.
2、总体目标将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从1999-2001年分三年滚动评选确定100个左右重点研究基地进入建设计划.其工作重点是: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和定点.第二步从2001-2005年通过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使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到2005年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国内领先地位.其工作重点是:全面达到建设标准,对未达标者将通过动态监测评估实现淘汰或替换.第三步从2006年开始,再搞几年的重点建设,在第二步建设的基础上使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水平与综合实力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建设标准的落实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
1、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是全面落实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的前提.科研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有关高校和主管部门要在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内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大胆探索创新,克服机构分散、重复设置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建立聘任制,形成“带课题和经费进研究基地、完成课题后出研究基地”的人员流动机制.
2、在科学研究方面,要从被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要课题和经费,转变为主动为社会服务,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通过承揽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
3、在人才培养方面,重点研究基地的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通过开展深入的科学研究,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二是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通过上述工作,建成全国著名的人才基地,充分发挥人才库的作用.
4、在学术交流方面,研究基地要在本研究领域积极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包括:(1)参与制定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在跟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2)拥有国内该研究领域种类最齐全的图书资料,成为国内访问学者、研究生和其他专业或非专业人员研究该领域问题的资料中心、情报信息网络中心,向社会开放;(3)在对外学术交流中发挥窗口作用,通过派出和接受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成为国外学者来华研究、传授和学习该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重点学术交流基地.
5、在咨询服务方面,要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学术骨干作为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方式,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的、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三、申报资格
1、重点研究基地申报的学校范围是设有文科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所在学校应具备如下科研管理条件:(1)设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2)拥有管理经验丰富、学科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科学研究发展需要的专职科研管理人员;(3)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切实的执行;(4)科研管理工作经我司、主管部门和本校教师评价,证明其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所在学校拥有与申报机构相关的学科群和较强的学术力量,可以支持申报机构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
4、申报机构应具备如下软件条件:(1)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应科研发展需要的新型运行机制.要有一个相关博士点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硕士点.(3)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国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4)拥有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5)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学术队伍,特别走中青年学术梯队;并通过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形成比较紧密的合作研究网络,研究群体团结协作、勇于创新.(6)有一套建设全国一流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7)有精干、高效的专职管理人员.
5、申报机构应具备如下硬件条件:(1)拥有独立的并向社会开放的资料室,以及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等资料,特别是必妥的外文书刊等资料.(2)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以及其他仪器设备和先进软件.
6、申报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院(所)或研究中心 ,各学院、系和教研室等教学单位不得申报.
7、申报机构名称应体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学科发展需要的二、三级学科以及专门的或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重点研究基地名称必须与申报机构的实际情况相符.优先考虑在已列入211工程实施方案的重点学科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基础上,通过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重组的新型科研机构中;文史哲等基础学科中的研究基地,拟从我部已批准的“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中的有关二、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通过改革重组申报;鼓励高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联合创办的“产、学、研”一体化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申报.
四、申报程序
1、从1999年开始至2001年,每年组织一次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工作.具体申报办法由我司另行发文通知.
2、教育部部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地方院校以省、自治区、立辖市教委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有关申报条件,在对学校现有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作通盘考虑,并进行重点调整、改组或重建的基础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申报计划方案、评定申报机构科研情况后,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并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五、评选程序
1、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标准,同《计划》规定的建设标准;评选工作遵守《计划》规定的评选原则.
2、重点研究基地的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我司综合协调确定.
3、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评审实地调研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9位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可根据情况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系统外专家),按《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通讯评审表》(附表)的指标打分.我司根据专家通讯评审结果采取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记分汇总办法,按其余7位专家评审的,总积分排名,在淘汰一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专家评审实地调研考察的申报机构名单.(2)专家评审组的实地调研考察,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本校专家回避.实地调研考察的主要步骤包括:申报机构论证答辩、召开教师座谈会、实地考察机构设施、专家讨论评估,最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办法提出机构入选建议.(3)我司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重点研究基地入选机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估协调,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重点研究基地建议名单,再综合评议,最后报教育部批准.
4、专家评审组的旅费和评审费由我司负担,食宿费用由被评审学校负担.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专家评审组一律在我司指定的非评审学校住宿.严禁被评审学校以任何名义向评审组成员和我司工作人员赠送钱物,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5、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六、建设经费的使用
1、由主管部门和学校自己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总经费的2/3;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投入的经费必级严格按上述分类1:1自己使 用.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学校的两项经费合计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2、科研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1-2个重大研究项目此项经费必须由申报机构在申报重点研究基地时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专门论证,具体范围可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基础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上机费用等,必要研究条件的改善,不得用于房屋装修等非学术性开支,学术会议经费用于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补贴.
3、重点研究基地所有的经费使用必须按有关财务铲感严格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立帐,以备审计检查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统一登记造册.
七、日常建设和检查评估
1、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我部和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2、我司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经验交流等工作;(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支持并参与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4)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统一规范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
3、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地方院校以省、自治区、立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我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文科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单位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2)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3)组织或支持重大学术活动;(4)向我司定期报告工作.
4、实施单位每学期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接受我部组织的年度检查.各实施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将计划的落实,情况向我司报告.
5、我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地年度检查工作,两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另发),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1)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3)实施单位给重点研究基地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4)经检查、评估不合格者;(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6)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科研机构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已超过列入建设计划的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我司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0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