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文)
2005年02月28日10:28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00五年二月 北京
目 录
前 言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与民族区域自治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四、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历史性发展
结束语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中国各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相差很大,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中国各族人民都为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创造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推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步,作出了自己的重要贡献。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与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成功地制定和执行了民族政策,团结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1949年9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各民族、各党派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并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之所以作出这一重大历史抉择,主要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把握。(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就实现了国家的第一次大统一,随后建立的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进一步发展了统一的局面。秦汉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统一法律、文字、历法、车轨、货币和度量衡,促进了各地区各民族的交流,奠定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格局。此后,无论是汉族建立的隋(公元581-618年)、唐(公元618-907年)、宋(公元960-1279年)、明(公元1368-1644年)等朝代,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元(公元1271-1368年)、清(公元1644-1911年)等朝代的中央政权,都以中国的“正统”自居,把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最高政治目标。
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尽管在旧的社会制度下各民族之间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民族间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战争,但是,中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增进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认同感。
(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的110年间,中国屡遭帝国主义侵略、欺凌,中国各族人民陷入被压迫、被奴役境地。在国家四分五裂、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御外侮,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特别是抗日战争(1937-1945年)时期,中国各民族进一步联合起来,同仇敌忾,抗击侵略,保家卫国。回民支队、内蒙古抗日游击队等许多以少数民族为主的抗日力量,为夺取反法西斯战争胜利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中国各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同时,针对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扶持下,策划、制造“西藏独立”、“东突厥斯坦”、伪“满洲国”等分裂行径,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各族人民深切体会到:伟大祖国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园,只有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中国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中国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各民族之间彼此交融的历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少数民族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广大,自然资源丰富,但与其他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之中。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200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早在1952年,中国政府就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使这一法律更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该项法律。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等;也可以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如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等。
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一个民族有多处大小不同的聚居区,可以建立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如回族在全国建立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等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是地方名称,“壮族”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的区域划分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一)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为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截至2003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总数达到290多万人。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高于人口比例5.5个百分点。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内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和实施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帮助10多个少数民族改进和创制了文字。到2003年底,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现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上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
(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数群众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回、维吾尔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职人员26000多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职人员5100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节庆习俗,保障少数民族特殊食品的经营,扶持和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丧葬习俗等。同时,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
(六)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实际,都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例如,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发挥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的优势,把旅游资源转换为旅游产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七)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不同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截至2004年8月底,中国有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29个,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遗产有拉萨布达拉宫、丽江古城等2个;自然遗产有九寨沟、黄龙风景名胜区和“三江并流”自然景观等3个。此外,纳西东巴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民族医院157个,其中藏医院55个,蒙医院41个,维医院35个,傣医院1个,其他民族医院25个,实有床位5829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举办7次全国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03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的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共有14个竞赛大项,表演项目125个。
四、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明确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为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位置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充分尊重和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全国发展的整体布局和总体要求,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的战略位置。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5年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大建设工程,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人民币,对带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资源的时候,适当提高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中国政府自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开始,就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宁夏青铜峡水电站、新疆石油勘探等,以及四川至西藏、青海至西藏、新疆至西藏等公路干线和包头至兰州、兰州至西宁、兰州至乌鲁木齐的主要铁路干线。20世纪90年代,修建了宁夏中卫至陕西宝鸡铁路、新疆南疆铁路、塔城机场等一批大型交通设施。2000年以来,国家通过投资建设“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重大工程,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国家对西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给予特殊安排。1984-1994年,国家投资、全国9省市援建西藏43项工程,总投资达4.8亿元人民币。1994-2001年,中央政府直接投资39亿元人民币,建设了30项工程;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投资9.6亿元人民币,援建了32项工程。第十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资312亿元人民币,建设117个项目。
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相继大规模地实施了惠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县出口公路建设”、“西部通县油路工程”、“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共投资近1000亿元人民币,新建和改造了22.5万公里农村和县级道路,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交通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
(三)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从1955年起,中国政府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等专项资金,并采取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政策,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80-1988年,中央财政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财政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国家实施以分税制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都保留下来。国家在1995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以及其他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专门增设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实行政策性倾斜。
(四)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国政府确定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项目主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全国22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近半数在少数民族地区,如四川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此外,国家还在新疆实施了“塔里木盆地综合治理工程”,在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实施了“三江源保护工程”,并高度重视南方喀斯特地区的生态治理。
(五)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攻坚计划的重点地区。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主要也是面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和民族班、民族预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3所民族高等院校,主要用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同时又在发达地区开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中国政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决定从2005年起在少数民族地区试点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2500人,力争在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总数1.5万人的规模。
(六)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规模地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1986年首次确定的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141个,占总数的42.6%。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257个,占总数的43.4%。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再次把民族地区确定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新确定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同时,西藏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
1990年,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1992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国家从2000年起组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对22个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采取特殊帮扶措施,重点解决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七)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2003年,国家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卫生专项投入资金累计达13.7亿元人民币,主要覆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专科医院建设、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控制等方面。
1998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大大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状况。到2003年底,共补助资金4.5亿元人民币,解决了117345个行政村的7000多万村民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的问题。其中,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共有54365个行政村实施了“村村通”工程。2004年,国家又启动了全国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预计两年内完成工程量约9万个。其中,上述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任务为5.9万个。
(八)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国家鼓励、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挥区位优势和人文优势,扩大对陆地周边国家的开放与合作。1992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对外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其中绝大多数在民族自治地方。
(九)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中国政府致力于在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政府开始组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1996年进一步明确对口帮扶,确定北京帮扶内蒙古、山东帮扶新疆、福建帮扶宁夏、广东帮扶广西,全国支援西藏。1994-2001年,15个对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31.6亿元人民币(除中央政府投资外,下同)。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各地支援西藏建设项目71个,无偿投入资金10.62亿元人民币。
(十)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国家实行特殊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政策。国家在1963年开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照顾、自有资金照顾、价格补贴照顾的“三项照顾”政策。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包括在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期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人民币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到2003年底,全国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1378家,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鉴于茶等特需用品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为保证边销茶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稳定供应,国家在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年)期间建立了边销茶储备制度。2002年,制定了《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对边销茶原料和产成品实行储备管理,对代储单位给予信贷扶持,用于储备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历史性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当落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很差,文盲人口占绝大多数,鼠疫、天花、疟疾等各种传染性疾病流行。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沙漠盐碱地区的少数民族,几乎每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发挥自身优势,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经过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
(一)经济快速增长
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GDP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GDP占全国的比重,由1994年的8.5%上升到2003年的8.9%。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GDP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63.5%,2003年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74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2.3倍。
2003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为1877.6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1.60%,比1993年提高了0.06个百分点;西藏地区生产总值为184.5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0.16%,比1993年提高了0.04个百分点。新疆人均GDP为9700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106.58%;西藏人均GDP为6871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75.5%。
(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895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新疆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2106.19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80.32%;西藏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690.76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64.48%。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住房条件继续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9.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2.9平方米。2003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存款余额达11750亿元人民币,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7353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3倍。(未完待续)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