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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及备案的有关通知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7-05-12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及备案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合同明确规定签订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洽谈、送审、签署,合同签订程序详见:学校网站2015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郑州大学合同管理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合同明确规定公告时间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日,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完整的合同扫描件发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电子邮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收到时间以电子邮箱接受时间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资料发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电子邮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收到时间以电子邮箱接受时间为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完整扫描件、投标文件扫描件、招标文件电子版本、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和评审报告扫描件。

办理支付申请时,须提交纸质版合同原件一份。

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指定电子邮箱:

1、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邮箱为:gdzcglk@zzu.edu.cn

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邮箱为:gzb201539@126.com

2、货物类、工程类及服务类合同备案资料邮箱为:gzb201539@126.com

三、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体现,各项目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凭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为规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风险,承办单位办理合同签订、公告和备案时应指定专人,不得由供应商代为办理。

2、各项目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未按时报送合同等电子档资料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