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河南省财政厅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
根据政府采购87号令相关规定,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技术规格型号、商务要求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合法。
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审核。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完成合同条款的洽谈、起草和本单位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校内合同审核会签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合同格式(合同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各承办单位重新起草,责任由承办单位承担),审签时间为1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核合同全部内容,审签时间为接到合同审核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审核与结算价款有关合同内容,审签时间为2个工作日内;财务处审核付款方式、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审签时间为1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按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为1个工作日内;监察处审核合同签定流转程序及各单位履职情况,审签时间为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的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采购合同送审资料包括:合同拟定文本、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二、合同的公告:
各承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按规定格式将已签合同电子档发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邮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三、合同的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资料发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电子邮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收到时间以电子邮箱接受时间为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完整扫描件、投标文件扫描件、招标文件电子版本、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和评审报告扫描件。
公告及备案邮箱具体见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关于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及备案的有关通知》
四、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审核责任。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成,造成合同不能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备案通过,影响项目财政支付的,应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洽谈起草合同或审核合同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2、合同签订后,合同及备案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邮箱,造成合同不能及时公告和备案,影响项目财政支付的,应由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3、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要求洽谈起草合同;盖合同专用章前未按合同会签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或合同审签完成后对审核结果私自改变,损坏学校利益的,应由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监察处
财务处
审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