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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1-10-0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资〔2020181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利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通知》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豫财资〔2020〕178)等文件,进一步提高对改进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理顺体制,加强领导,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各单位科学管理固定资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方式方法。

二、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体系,理顺管理职责。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强化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和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管理和监督合力。

三、补齐短板,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梳理固定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审计和巡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从严,细化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对资产配置未纳入单位预算,超编制、超标准配置,违规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等未按规定上缴财政,资产处置后未及时进行账务核销以及账账不符、账卡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对在建工程长期不转固定资产、闲置资产较多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限期完成整改。同时,针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短板,要认真查找问题根源,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突出重点,强化重点资产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等重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尤其是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把好资产“入口”“出口”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办公用房,严禁违规占用、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按规定调剂、置换闲置办公用房。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办

公用房以外房屋出租、出借及收益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晰和权属纠纷,严格按规定处置土地、房屋构筑物。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更新,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置,规范公务用车权属登记,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格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置,严禁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五、夯实基础,发挥信息化作用

各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要求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建卡、领用移交、维修保管、厘清产权、回收处置等,制定操作细则,明确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定期或不定期资产全面清查盘点的要求,对资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用车管理系统,强化全流程、全环节动态管理,夯实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家底清晰,各单位信息系统存量资产数据是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监督,提升资产管理绩效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过紧日子”要求,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配置和使用,严控新增资产配置,对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进行报废处置,积极调剂、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临时、存量资产,推进各类固定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管理绩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资〔20209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

()核算入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从严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事业发展,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

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调剂共享。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剂共享,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高校、科研等事业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十一)规范处置。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处置资产,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完善追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损失追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设置具体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四)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本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技术支撑,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