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目的
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二、培训对象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的需要参加初级培训的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1、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2、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
3、医用/工业辐射安全与防护;
4、辐射事故应急及案例分析、核安全文化知识等。
四、培训方式及考核
由郑州大学组织相关专家教授集中授课。培训结束考核合格者,由郑州大学颁发《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