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赴外校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2日    阅读

    校教务〔2008〕 10 号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赴外校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赴外校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赴外校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本校学生赴外校(含境外高校)学习、交流工作的开展,规范学生赴外校学习交流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交流形式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赴国内重点高校、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以自费或自费公派形式派出。
第二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章 选拔条件、范围和程序
第三条 选拔赴外校进行校际交流学生的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
2.必修课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3.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语言等条件;
4.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四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原则上应从普通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中选拔。
第五条 根据学校每年校际交流项目的名额和专业要求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学生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组织选拔,学校领导审核,并经对方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六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校纪,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如果出现违纪行为,按照对方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要求离开当时所就读学校,须征得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同意并报本校备案(在国内高校交流的需报知所在院系、教务处,在境外高校交流的还需同时报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第八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回校后继续原专业的学习。
第九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上课,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高校。
第十条 学分认定及成绩记载
学生需带回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时数及学分数等有关证明材料。若所修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必修课程的相同性达到70%及以上,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学校承认其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并按照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记载成绩及换算后的学分;若本校本专业必修课程中无相应课程,则将该门课程视为任选课,成绩和学分按照对方学校的原始成绩和学分数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修完本年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标准方能毕业,否则,应延长学习年限制。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二条 校际交流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按当年学费标准向本校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承担食、宿、交通及其它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