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务〔2002〕 33 号)
第一条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是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加强我校有关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办理、发放及保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结束时,教务处以学籍档案为依据,对其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编制毕业、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然后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颁发相应证件。
第四条 证件的发放采取以院(系)为单位的办法,在指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批准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发放名单,将有关证书发到各院(系)主管人手中,由各院(系)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条 对因延长学制或其他原因需办理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个别学生,由教务处负责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办理。
第六条 对打印错误的证书,由教务处负责在核对确认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新证书的登记上报和换发工作。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历证件不慎丢失,均不能补发原件。确需证明学历的,可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核查原始学籍档案后,由教务处负责补发相应学历证明书,并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予以办理。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真伪的鉴定,由教务处核查原始证书登记档案后负责解释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