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务〔2002〕 33 号)
第一条 为保证选课制度的有效性和选课程序、步骤的规范化,明确课程重修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课准备
1.编制学校《教学一览》、各专业“教学进程表”和学校公共选课指导书,作为学生选课的主要参考依据;
2.根据课源情况,确定每名学生限选学分数;
3.各院(系)由院长(系主任)主持,在导师或院(系)选课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
4.学期结束前6周公布下学期拟开课程表(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教室)。
第三条 选课程序
1.学生根据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参考学校《教学一览》中有关课程简介和下学期拟开课程表,在校、院(系)规定的选课日期内,结合个人实际,初步订出拟选课程;
2.学生将拟选课程征求导师意见,导师同意后正式填写选课申请卡(一式2份),导师签署后送院长(系主任)审批,然后在院(系)办公室办理相 关手续;
3.凡经正式审定的选修课程,各院(系)应按课程填写“选课汇总单”,送开课教研室和教务处教材科各1份(凭此发教材),并将选课人数按课程、入学年度统计后报教务处备查;
4.开学2周内办理选课变动手续(即退选、改选)并通知有关开课教研室,变动情况报教务处备查;
5.跨院(系)选课,须经开课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6.期末考试后,各课程成绩由评卷教师及有关教研室主任签字,尽快送交各院(系)办公室,进行成绩登记。
第四条 选课要求
1.学生选修的课程,经院(系)审定批准后,应按时参加听课、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
2.当选修的课程时间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必须自始至终听一门课,其它课程可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免听或部分听课,但必须交作业、作实验、参加考核;
3.选修有人数限制的课程时,按选修学生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择优准选;
4.选修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停止开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五条 课程重修
根据《郑州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分制学生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须申请缴费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1.院(系)办公室须将上学期考试成绩及时报教务处,并在学生注册报到之前通知到学生;
2.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的学生,注册报到时须向院(系)办公室提出重修申请,并到财务处缴费。重修课程收费标准为:有实验的课程或实践环节,每学分40元;无实验的课程,每学分30元;
3.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名单,安排期末重修考试,记录重修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