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2日    阅读

(校教务〔2002〕 33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分级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向学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2.泄露试题或丢失试卷;

3.旷教1学时;

4.人为造成停水、停电及不按时派车而导致停课的直接责任人;

5.教材、实验动物、实验药品不能按计划供应导致无法开课的直接责任人。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2.实验(实习)课时教师无故空岗10分钟以上;

3.未经教务处同意,教研室或教师自行决定停课或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4.教学录相不能按计划播放;

5.评卷不按评定标准私自改分或送人情分;

6.经批准添置或维修有关教学设施如水、电、黑板、桌椅及实验教学设施等,超过1周不办

的直接责任人;

7.送交有关部门的教学请示1个月内不答复的直接责任人。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或提前下课影响了正常教学(包括实验和实习课);

2.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

3.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舞弊行为而不及时处理;

4.因评卷工作不认真,造成差错(1份试卷相差5分以上)者;

5.因未作实验前准备或违反实验操作程序而造成实验事故者;

6.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者。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

1.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

4.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

(二) 二级教学事故:

1.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2.扣发1个月校内津贴。

(三)三级教学事故:

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作相应处理。

第五条   如果1人1学期内连续发生2次教学事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研究特殊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先由教研室(科室)据实写出事故的经过,上报院(系),由院(系)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实后会同有 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