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郑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郑大党发 [ 2005 ] 7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 三好学生 ”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 学生奖励的项目分为:
(一) 十佳大学生标兵奖;
(二) 三好学生奖;
(三) 优秀学生干部奖;
(四) 文明学生奖;
(五) 文明班集体奖;
(六) 先进班集体奖;
(七) 优秀学生奖学金;
(八) 国家助学奖学金;
(九) 河南省政府奖学金;
(十) 国防奖学金;
( 十一 ) 优秀毕业生奖;
(十二)大学生科技创造奖;
(十三)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优胜奖;
(十四)大学生体育活动优胜奖;
(十五)大学生文明宿舍奖;
(十六)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奖。
(十七)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
第六条 学生奖励项目的表彰和奖励方式分为:
(一) 荣誉奖励: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及集体,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奖状、奖章、奖杯、锦旗),并视其情况,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二)奖学金奖励: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及办法
第七条 学生能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者,学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十佳大学生标兵 奖 、 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文明学生奖、优秀毕业生奖以及先进班集体奖、文明班集体奖,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综合荣誉表彰和奖励。其中, 十佳大学生标兵奖是学校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大学生科技创造奖、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优胜奖、大学生体育活动优胜奖、大学生文明宿舍奖、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奖以及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是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单项荣誉表彰和奖励。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的综合表彰和奖励。
国家助学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是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的综合表彰、资助和奖励。
国防奖学金,是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对国防生给予的综合表彰、资助和奖励。
第九条 本 办法中所列学生各种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程序及管理职责
第十条 对全校统一要求评选的定期学生奖励项目,首先由学生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对不定期评选的学生奖励项目,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签署意见后(允许学生个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审核、研究 全校 普通本科、专科(高职) 学生的奖励,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表彰和奖励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研究生院 负责审核、研究 全校 研究 生的奖励,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表彰和奖励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 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 十佳大学生标兵奖、
三好学生 奖 、优秀学生干部 奖 、先进班集体 奖 、文明班集体及文明学生奖的评选;
(二) 学生处、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
(三) 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科研处、教务处负责大学生科技创造奖的评选;
(四)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音乐系、美术系、体育系负责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优胜奖、大学生体育活动优胜奖的评选;
(五)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及个人奖的评选;
(六)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七)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
(八)学生处、选培办负责国防奖学金的评选;
(九)学生处、校团委、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校学生会负责大学生文明宿舍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对学生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料,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因同一种事由不能同时获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有 其他突出先进行为,本办法未列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 办法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原《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暂行条例》(校学生〔 2001 〕 31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