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0日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各院(系)在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时,要考虑各项奖学金的衔接,同类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服从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安排;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各院(系)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按照国家政策适当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的原则,确定并下达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名额。

第九条 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依据郑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年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情况进行评定,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公示五天。

第十条 各院(系)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提出当年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校研究审定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院(系)报资助学生名单时,应提交《郑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接到省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前和资助期内,必须服从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