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服从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安排;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后,学生处参照各院(系)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按照国家政策适当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的原则,确定并下达各院(系)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
第八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依据郑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各年级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年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思想品德、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公示五天。
各院(系)在审定国家助学金申请时,要考虑各项补助政策的衔接,同类助学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各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定小组名单、获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学校研究通过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院(系)报资助学生名单时,应提交《郑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接到省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后,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前和资助期内,必须服从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安排。
第十六条 资助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终止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七)拒不服从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安排;
(八)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