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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第4期嵩阳民商法研究生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日期:2021-06-17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1年6月10日晚7:00,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4期嵩阳民商法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我院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慧慧应邀作了题为“姓名权的立法限制及合宪性控制研究”的精彩报告。我院侯宇副教授、高完成老师、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杨萌草、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毛梦霞、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齐媛媛、202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赵黎明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我院申惠文副教授与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吴春含联合主持,我院四十余名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主持人吴春含首先介绍了此次沙龙的主讲人和评议人,而后简要的论述了何为姓名、何为姓名权,以及姓名权的法律属性,并通过阐述姓名的重要意义指出了在姓名权上存在的公共利益和私人法益之间的冲突,由此引出了此次沙龙的主题,揭开了此次沙龙的序幕。

在报告环节,主讲人李慧慧以近期著名的案件“孙小果案”为引子,首先指出了公共利益和私人法益之间的冲突是影响姓名权行使的重要因素,进而指明姓名权具有双重的属性,其既是一种民事权利,又是一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宪法上的保护,并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黄志家改名案”为例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接下来李慧慧对我国姓名权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存在立法分散、粗糙、不具有可操作性、限制过多等问题,主张应该以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为主线,重新思考我国立法上对于姓名权的限制是否正当,其中重点的论述了比例原则,指出对于姓名权的限制应当遵循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等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并以上述的诸原则为依据对“北雁云依案”、“赵C案”等著名案件进行了探讨。在讨论了我国姓名权的立法现状后,李慧慧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总结,抽象概括出了司法实践中允许改名的几种具体情形。最后,李慧慧对于姓名权的立法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应该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统一姓名权立法,并且主张新的立法应当采取“改名从宽”的基本价值导向,减少对于改姓的限制,实行变更姓名的“负面清单”制,还主张应当根据成年与否来确定允许变更姓名的次数。

在评议环节,杨萌草首先对于姓名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受到了严重的限制这一观点表示了支持。认为大量的生僻姓未能得到保留。其次,对于李慧慧在“负面清单”中提到的刑事犯不允许改名的观点表达了反对,认为表现优异的刑事犯应当允许其改名。最后,其主张姓名权立法在变更姓名领域的基本价值导向,应该系宽严相济而非改名从宽。

毛梦霞认为,李慧慧的报告从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出发,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其研究思路值得我们学习,认可其关于“负面清单”的立法建议。但认为现阶段应从解释论出发,以此保护现有的权利受损者。主张利用人民代表大会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姓名权相关立法进行审查,以此破除限制,保护姓名权。

齐媛媛认为,李慧慧从民法宪法相互,交叉的角度思考问题,可谓别树一帜。其认可应当减少对于改姓的限制,但认为应当有保留的“减少”。同时,齐媛媛也不支持变更姓名无次数限制的相关立法建议。

赵黎明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相关理论的理论基础还不成熟,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故此,将姓名权解释为宪法上的权利,尤其是解释为未列举基本权利时,应当谨慎为之,避免重蹈“齐玉苓”案的覆辙。最后,其主张变更自身姓氏的做法确实存在违背善良风俗的风险,因此反对减少对于改姓的限制这一立法建议。

侯宇副教授主要有以下四个观点。第一,《民法典》将姓名权包含在人格权中,从解释学和法律体系一致性角度考虑,姓名权都不能成为一种宪法上的独立权利,可以将其落入人格尊严保障的范围内。第二,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基本权利属于保留事项,对相关姓名权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要考虑其合宪性问题。第三,针对其救济,若进行立法要考虑到立法主体的问题。第四,就改名的次数要考虑到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其进行合理地限制。

高完成老师首先肯定了该选题的意义,因为姓名权是《民法典》里唯一受到特殊限制的人格权,其次提出了以下四个观点。第一,人格权并非全都由宪法赋予的,宪法上的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人格权是各自独立的发展。民法上的人格权并不是都受宪法规定的指导,在宪法规定之前民法可能就有了相关的规定。第二,合宪性审查要明确审查的对象是什么。以日本为例,其审查要求很高、管控非常严格。第三,姓名权的行使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不一定有冲突。姓名权的行使要受到“公序良俗”“依法”的限制,考虑到文化传承等因素。第四,禁止性规定的立法模式过于开放,对文化的冲击力太大,列举式的可能更符合主流价值观。

申惠文副教授提出了自己三个观点。第一,应当用历史、逻辑和现实相统一的观点去思考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思考与姓名权相关联的民法与宪法问题。如民法和宪法到底谁先产生,宪法能不能调控好部门法等。第二,在进行制度的解释、建构和修改中,应当考虑到科技、伦理和成本的因素。例如要用繁体字作为姓名,技术上能不能实现、需要多大的成本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第三,对于未来的立法,制定“姓名条例”还是“户籍法”还是完善“身份证法”需要进行探索,要考虑到立法权限和法律位阶的问题。

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参与。针对李慧慧的报告和各位评议人的发言,郑州大学军转干部学院学员刘建政、郑州大学军转干部学院学员李胜升、我院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吴春含、202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康雨、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析锴、202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贾少文表达了个人的独到见解,并提出了诸多问题。李慧慧逐一进行了回应,各位评议人也进行了补充发言。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参与师生从多个方面对姓名权的法律属性、姓名权限制的正当性、姓名权如何实现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最后,主持人对此次学术沙龙做了总结,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文:李静雯、朱章阳;图:丁硕;审核:申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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