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晚7点,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5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2021级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董鑫宇以“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之‘及时’标准”为题,与大家分享自己的见解。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张德芬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申惠文副教授、青年教师郭雨洒老师与咸晨旭老师,以及2020级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熊俊雅与武乐蒙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2020级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王光宇担任主持人,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讨论,取得了圆满成功。
首先,董鑫宇同学讲述了《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立法现状,并结合优酷诉百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详细介绍了沙龙主题。其次,论述了“及时”的内涵与价值。再次,提出“及时”标准在立法上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并应对“及时”进行界定。最后,提出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之“及时”标准具体化的观点。
张德芬老师强调《民法典》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存在的法律冲突,并对“避风港”原则具体适用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过滤义务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指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是“立即”还是“及时”,应根据通知的内容决定。
申惠文老师强调以体系化的思维来研究问题,并认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按照“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否有效通知—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如何采取必要措施”的思路进行论证。同时,申老师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一定的法定义务。
郭雨洒老师提到要进行综合考量,对《民法典》中规定“及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立即”进行比对,并主张论文选题应当明确化、限定化,论文结构应当逻辑化,内容应当严谨化。
咸晨旭老师提出国家司法政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立法导向由平台免责向平台责任进行靠拢。此外,应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形式、通知的准确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及时”。
武乐蒙同学从通知的“方式”的角度出发,认为“书面通知”的通知方式并不适合现存的网络环境,提出应当以易于感知的方式标明版权政策。
熊俊雅同学基于“理性人标准”,认为是否“及时”,可结合自身具备的一般信息管理能力来确定一个普适性的标准。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本期沙龙圆满结束。(审核:高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