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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世荣教授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重构——以我国高校为分析样本》学术报告

日期:2023-12-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2月11日下午15:00——18:0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特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方世荣教授做了题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重构——以我国高校为分析样本》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主持,法学院五十余名师生积极参加。

方世荣教授围绕主题具体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高校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分析;二是高校败诉反映的主体问题;三是授权组织权力结构与主体构造的对比;四是高校行政主体制度建设不足的成因;五是授权组织行政主体的制度要素。

首先,方世荣教授从高校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谈起,对高校行政诉讼现状进行了简要梳理,同时分析了高效在行政诉讼当中败诉的状况。方教授指出高校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有明显不足。学界虽已关注到这一问题,但目前还只是从行政行为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载体和生成体,主体制度是行为制度的基础,行政主体如不具相应条件,行政行为的法律质量难以保证。方教授认为规范授权组织必须依法行政,其行政主体制度建设不能忽略!

其次,方教授围绕高校败诉反映的主体问题展开了讨论。高校行政行为违法多见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低级错误。这种状况背后,大多意味着学校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基本法律素养的欠缺。方教授认为高校经授权有了行政主体的外在形式及法律地位,但其内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上还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品质和能力。行政主体的外部形式与内在构造存在背离,无法保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合理性。高校行政诉讼败诉表面上是行政行为违法,深层上却有行政主体组织建设的成因。对于大量的授权组织而言,需要特别重视关于行政职权享有、行使与行政主体制度建设相匹配的问题。

接着,方教授从授权组织权力结构与主体构造的对比这一角度,以高校为例,对授权组织具有的双重性质的权力展开论述。方教授认为当高校作为教育机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行使自身办学自主权时,其机构设置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日常学校事务管理,人员配备只需具备有一定的教育资质、学术水平和一般管理能力即可满足学校教育管理的需要。但当其作为授权组织行使法律专门赋予的国家行政权时,机构设置则应具备行政执法的专业性,人员配备也应具备行政执法所要求的法律资质、水平和能力,否则无法胜任此法律性工作。

再次,方教授对高校的行政主体制度建设不足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方教授分别对相关政策、立法、行政监管制度与我国授权理论进行检视。方教授指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没有将授权组织这种行政主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框架,也没有要求其“参照”《纲要》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律法规在授予高校行政性的权力,却未要求建立与此权力相匹配的行政主体制度建设,也未对行为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基本缺乏行政主体及行为要求的监管。经过分析,方教授得出缺乏授权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理论的结论,现有理论未涉及社会组织经授权后面临的行政主体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问题。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理论需要研究和完善。

最后,方教授围绕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制度要素这一角度提出建议,授权组织应参照执行《纲要》;法律法规授权时应规定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制度;授权组织加强行政主体制度建设;教育行政机关要监管学校行政主体制度建设。方教授认为授权组织行政主体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能够提升依法治校的水平,以主体制度为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提供坚实基础;推进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有利于消解社会矛盾,实现诉源治理;切实保障学生等众多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交流互动环节,我院师生针对主题报告进行了提问,方教授给予了耐心细致地讲解。本次讲座历时三个小时,讲座过程中方世荣教授精彩观点纷呈、妙语连珠,为郑大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现场师生热情饱满、互动积极,获益匪浅。

(图文:宋慈杨发星 审核:李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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