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9点至12点,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作题为“占有的法律保护”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执行院长王玉辉教授主持,申惠文教授担任与谈人,我院法学理论学科、民商法学科、经济法学科相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
郑冠宇教授首先从立法说起,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关占有的法律保护相关规范的渊源,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于《大清民律草案》、《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继受发展。
从占有之功能出发,郑冠宇教授阐述了在所有权请求权之外,占有人之占有请求权存在的必要性。他提出占有作为一种外观上得以观察到的事实,为尊重这种外观上的管领和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占有人是否具备管理支配的所有权并不重要。除了紧急情况下,禁止所有权人私自执法而只能依赖国家机关提供的救济途径,以避免各方冲突下破坏社会秩序。
关于占有请求权行使期间的性质,郑冠宇教授认为该期间应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该权利行使期间之所以限定为短期一年,是由于原占有人丧失占有后将形成新的秩序,再恢复原有秩序已无意义。(文稿:杨茹尘;一审:张翔;二审:吕广振;终审: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