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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求是”经济法研究生沙龙(第17期)成功举办

日期:2024-10-2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4年10月23日下午,郑州大学“求是”经济法研究生沙龙(第17期)在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成功举行。本期沙龙主题为“协同行为中的意思联络的认定标准”,由博士研究生温春辉、高亚男、闫旭同学进行汇报。沙龙由硕士研究生钟雨萌同学主持,王玉辉老师进行总结点评。我院经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博士研究生10余人参加了本期沙龙。

汇报环节

沙龙伊始,主持人钟雨萌同学对汇报人、参会老师以及沙龙流程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沙龙进入主题汇报环节。

闫旭同学围绕算法对共谋形成的市场结构影响和欧盟对协同行为中意思联络的认定及其启示作了简要梳理。闫旭同学指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相关报告中指出,市场透明度和互动频率增强了算法共谋的可能性,前者便于信息获取,后者加速决策自动化。企业数量和进入壁垒的影响较为不确定。市场透明度方面,闫旭同学认为其增强便于经营者更好地检测对方,也可以便捷地获取彼此之间的信息;互动频率方面,闫旭同学指出在算法介入之后,商业决策速度有所增强,从而使商品价格调控转变为实时自动化的行为,并能够对偏离共谋的行为予以打击。针对市场进入壁垒,算法既可降低进入壁垒,也能帮助现有企业应对威胁。企业数量方面,算法介入后使这一因素与垄断市场关联度不确定。在欧盟对卡特尔行为规制框架中,欧盟通过减少不确定性来判定协同行为。

高亚男同学分析了美国对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她指出,美国更强调企业间的实质性接触和直接沟通证据,缺乏这些证据的案件难以定性为非法。尽管间接证据可以推测共同行为,但在没有明确沟通的情况下,通常无法认定违法。此外,反垄断案件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增加了证明共谋的难度。

温春辉同学对日本关于协同行为中的意思联络的认定标准问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日本的反垄断法与欧盟的体系更为接近,也采用了“外观一致性+意思联络”的标准来认定协同行为。意思联络指的是企业之间的某种合作或联系,导致它们采取类似的市场行为,而不一定需要明确的协议。此外,他对“证明三分类说”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主要包括事前联络与交涉;联络、交涉的内容;共同一致的行为等,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认定缺陷问题和人为性因素与在场老师同学进行深入交流,气氛热烈。

王玉辉老师针对三位同学的汇报内容进行总结,明确了研究完善的方向,强调了细化算法分类市场结构因素的重要性,并建议参考各国算法规定,寻找共性并识别个性问题。王玉辉老师强调,学术研究要求努力,不断培养提升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具备严谨的学术态度并掌握正确的研究方法,清晰表达观点,客观全面地认识研究对象,避免主观偏见。同时王老师强调“求是”经济法研究生沙龙的作用在于强化研究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希望同学们借研究生沙龙这一平台提升自身能力,强化论文写作。至此,本期“求是”经济法研究生沙龙圆满结束。(图、文:师煜淋、梁若冰;初审:高亚男;复审:杨妮娜;终审: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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